河南省嵩县公检法缘何把刑事案件当闹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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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评论 发表于 2014-5-27 09: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受冤枉人屈文军质证反映材料
  一、案情简述
  2004年3月14日凌晨2时多,在这夜深人静之时,翟瞎娃骑自行车,带一把菜刀,一根木棍到我在纸房租住饭店的门口,正在用刀撬门、当我开门时,翟瞎娃用刀砍来,我用门挡了一下,翟瞎娃又拱开门砍我时,我随手拾起屋内一个小木凳,击中翟瞎娃的头部,翟瞎娃仍不离开,还想用刀行凶,我拾其他带的木棍,到100米外教堂附近对峙,并缴获他的菜刀,在搏斗中翟瞎娃将我右手小指砍伤,伤口至今仍在,证实了不法歹徒持刀行凶的事实。
  二、我的行为依据法侓规定、属正当防卫,嵩县法院、检察院隐瞒、并隐匿、销毁无罪证据、踢皮球、翻烧饼,掩盖事实真相、颠倒黑白、助纣为虐将我塑造成故意伤害。
  1办案人为达到敲诈目的、捏造伪证将我错误批捕、嵩县检察院.法院骑虎难下、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捏造时间,把案发地点从饭店改到教堂附近,致伤工具由木凳改为木棍。
  庭审时,在我多次要求下,检察院出示了木棍和菜刀,但原;被告均不认可是木棍、和在教堂附近将他致伤的,……2012年5月31日、庭审中原告承认自己头部伤口不是木棍所致,自己2004年原告翟福生嵩县法院的笔录中就承认、致伤头部地点是在饭店门口、工具不是木棍。自己在笔录中说是木棍所致是办案人教唆的,办案人说“你是老百姓不懂法,俺给你改成木棍是向你的,以后咱都要说是木棍打伤的”。
  翟瞎娃在恁冷的深夜等到凌晨2点抢劫未遂后、又编说等到深夜2点多、是为他14岁的孩子讨要5元钱打工路费的。就算是精神再智障的人也不会相信这种理由,这种欲盖弥彰的伪证竟然会被洛阳、嵩县法院猪脑子般的检察官、法官采信。以上事实充分说明洛阳、嵩县法院、检察院办案人故意弄虚作假、为掩过饰非便警匪一家,故意制造冤假错案。
  2、嵩县法院、检察院将致伤翟瞎娃轻伤的地点,从饭店门口改成教堂附近。致伤工具由木凳篡改成木棍。
  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屈文军在饭店门口、用木凳将翟福生头部致伤。洛阳市中级法院洛刑二终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认定上述事实、但歪曲了翟瞎娃凌晨2点持刀、棍抢劫未遂行为,捏造成因事。这些法官不是脑残者、是在故意混淆是非、枉法裁判。                           
  2004至2012年以来,检察院、法院编造我是在教堂附近、用木棍将翟瞎娃致伤。上级法院几次以事实不清等、要求对凶器做认定,在我多次要求下,2012年4月经洛阳市刑科所与嵩县公安局对菜刀、木棍做鉴定,鉴定结论为阴性..翟福生当庭又承认头部轻伤不是木棍所致。当这些铁的证据展示在面前,猪脑子的嵩县法官龌龊臆断、捏造事实判决仍认定是木棍所致。地点是教堂附近。
  三、、同一事实、相同证据,洛阳市中院、检察院,嵩县法院、检察院反复歪曲事实、移花接木、一案十判、捏造时间、地点、致伤工具,与真正犯罪分子狼狈为奸栽赃陷害。
  翟瞎娃行凶时间是凌晨2点多,而且带着木棍、菜刀做案工具,有计划、有预谋正在抢劫、杀人。不得已,我采取防卫,造成翟瞎娃轻伤,完全属正当防卫。审判法院司法精婴们歪曲事实、混淆是非、不去追查菜刀、木棍来源,隐匿我右手小指被翟瞎娃砍伤的事实,猫鼠同盟百般打击报复申诉人,包庇、纵恿真正犯罪分子。就是让放羊的傻老头当法官、也不会作出这样连香臭、是非都不分的这种儿戏判决。
  2006年4月3日、洛阳市中级法院作出、洛刑监立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等为由、指令嵩县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嵩县法院受理后、死推硬拖19个月后、作出与嵩县原审如同一辙有罪判决书。我上诉到洛阳中院、洛阳市中级法院如同儿戏。又推托5个月后、作出洛刑一终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我又向洛阳市中级法院申诉、洛阳市中院于2009年洛刑监立字第6号通知书驳回申诉。
  申诉人又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豫法刑审字第00013号再审决定。理由是事实不清、正当防卫等。2012年2月14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经过审委会讨论决定;以一、二审事实不清等、撤销了所有的有罪判决。
  一、二审检察院公诉人、办案法官滥用职权、为包庇原制造冤假错案者李玉峰、王秀娟等不被追究,再次枉法起诉我、又掩盖事实、狼狈为奸、做出第7次这样枉法裁判是玩弄法律,践踏人权。我已申诉8年,河南省高级法院、洛阳市中院审委会多次都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做出裁定,依法撤销以前的错误判决。可笑的是嵩县法院藐视法律、同一事实、相同证据,办案人隐匿翟瞎娃抢劫时所带的菜刀、木棍,欺下瞒上。在没有任何证据支持下、编造出翟瞎娃持菜刀、木棍伺机到深夜人静时抢劫、杀人未遂者,捏造为“因事”。嵩县法院违法拿着纳税人的钱、暗地里赔偿原告翟瞎娃900元。这种做法违背法律、强暴民意、丧尽司法公信力。
  检察院提供被告人有罪证据、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铁律,必须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能认定有罪。嵩县检察院隐匿无罪证据,与法院狼狈为奸捏造漏洞百出的伪证、栽赃陷害申诉人。庭审时、洛阳公诉局岳冀青无故迟到1个多小时并当庭睡觉、梁建设等如徐庶进曹营一言不发。李学会、徐高三连自己的调查笔录歪说程序不合法、究竟在啥时间、啥地点、用啥工具将翟瞎娃头部致伤也搞清楚,掩盖事实真相多次枉法起诉。检察院、法院这样办案貌似聪明、事实上比蠢猪还蠢。
  同一事实、相同证据、一案十判,踢皮球、翻烧饼。只能降低党和政府的威信,败坏法院名誉,丧失司法公信力。为此我要求司法机关尊重事实,本着实事求事有错必纠的态度,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认定正当防卫成立、宣告我无罪。   受冤枉人屈文军 电话13183071395  2012年11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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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神州评论 发表于 2014-5-27 15:51: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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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神州评论 发表于 2014-5-27 22: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察院提供被告人有罪证据、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铁律,必须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能认定有罪。嵩县检察院隐匿无罪证据,与法院狼狈为奸捏造漏洞百出的伪证、栽赃陷害申诉人。庭审时、洛阳公诉局岳冀青无故迟到1个多小时并当庭睡觉、梁建设等如徐庶进曹营一言不发。李学会、徐高三连自己的调查笔录歪说程序不合法、究竟在啥时间、啥地点、用啥工具将翟瞎娃头部致伤也搞清楚,掩盖事实真相多次枉法起诉。检察院、法院这样办案貌似聪明、事实上比蠢猪还蠢。
w362824804 该用户已被删除
w362824804 发表于 2014-5-28 01:3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可以正确的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利用舆论给自己造势,希望楼主早日沉冤得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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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神州评论 发表于 2014-5-28 14:39: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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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探666 发表于 2014-5-28 21: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维权找笔者石山,BaiDu一下有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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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神州评论 发表于 2014-5-29 13:27:36 | 显示全部楼层
2012年11月12日,嵩县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处周建成有期徒刑6年。一审判决后,周建成上诉,   
  2013年2月28日分2次到李维超办公室送人民币现金10万元整。2013年3月5号上午到王秀娟办公室送人民币10万元整;嵩县法院王秀娟 李维超、、、、、、等才是知法犯法的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