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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控诉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叶东晓法官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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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eam201302 发表于 2014-12-28 07:45: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由:名誉侵权案
一审法院:下城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叶东晓,案号杭下民初字第1607号
对方当事人1:杨澧群,建德人,杭州网论坛用户名:素怀
对方当事人2:周培瑜,台湾人,多次在杭网募捐,杭网用户名:zhiren
主要问题:
1、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叶东晓违反民事诉讼程序,接受周培瑜一事二诉。
2、置由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的事实浙嘉行终字第22号判决书第10页:本案系上诉人杨澧群介入孙卫东质疑案外人周培瑜募捐纠纷引起)不顾,歪曲案件起因,颠倒黑白
3、隐匿证据:
隐匿我的举证质证意见。
诉讼中,举证质证意见因为记录太少,双方都有举证质证意见当庭以书面稿的形式提交,法官也同意以此为准,查阅卷宗,发现一审提交的卷宗隐匿了我的举证质证意见。而杨澧群、周培瑜的举证质证意见均在卷宗中可以找到。在此基础上,判决书略去了大量的对案件有重大关联的我的质证意见。造成的严重后果:连周培瑜擅自翻译的杭网网页打印稿都作为有效证据认定。
我的提交庭审补充意见踪迹全无,而对方的全都归入卷宗。
我提交的经过公证的周培瑜在杭网自称博士的帖子在卷宗中踪迹全无,判决书又捏造我质证时候自己承认了说zhiren假博士是诽谤。
4、枉法裁判,我诉对方诽谤,因为对方公布在互联网上的帖子通篇都是谎言,一审判决挑了几个地方,不仅错误判定涉及“隐私”,还避而不谈其他涉及诽谤的内容,这样的判决,不仅不能恢复名誉,反而更加损害了我的名誉。公布隐私与诽谤行为虽然都对当事人的人格、名誉权利构成损害,但具体行为内容却截然不同。公布隐私是散布客观存在但涉及他人隐私而不宜宣扬的某些事实;诽谤,则是纯粹造假、恶意中伤的行为。
从2013年2月投诉至今,没有任何回复。已经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控告其涉嫌枉法裁判罪。
控告人:孙卫东互联网上看来的又一个叶东晓办的错案!控诉信控诉人:沈金高,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路廻龙里3号302室。电话:13065717019被控诉人:杭州下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叶东晓民事庭副庭长违法办案杭下民初字第1417号余军与沈金高于2011年2月18日因位于杭州市余杭区泰山村18组29号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好合同支付一次性4年保证金/租金12万元合同签署无期2016年起每年递增10%的年租金合同第六条第一点擅自搬走不退还租金及保证金。叶东晓违法判决严重错误:一、 丈量800平方写300多平方,辅佐被告伪造证据二、 保证金判作租金三、 至今还末退租赁房屋门钥匙一把,叶东晓判决解除合同错误沈金高2013年7月17日代理人周云飞电话:13515717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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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Dream201302 发表于 2014-12-28 16:53:06 | 显示全部楼层
坐等杭州市人民法院监察室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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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Dream201302 发表于 2014-12-28 21:26:41 | 显示全部楼层
抗争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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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Dream201302 发表于 2014-12-29 06:33:51 | 显示全部楼层
接二连三办错案的叶东晓是凭什么坐上民事庭副庭长的职位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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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Dream201302 发表于 2014-12-29 11:07: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民事庭的副庭长,胆大包天到如此程度,不仅接受一事二诉,还隐匿证据,来达到枉法裁判的目的。如此法官,难道没有人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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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实名发贴 发表于 2014-12-29 15:41:01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不服就上诉吧。在这里发贴子起不了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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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Dream201302 发表于 2014-12-30 00:48:11 | 显示全部楼层
要上诉,也要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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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eam1 发表于 2014-12-30 05: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实名揭露杭州网论坛原英语板块版主zhi ren 的骗行求被告杭州网论坛ID zhir en,真实姓名周 培 瑜,常自称至人、周至人,台湾人,假冒美籍华人,假冒博士,假冒牧师,利用慈善骗捐款。骗行被揭穿后,已经不来杭州网论坛。利用中国人对国外情况不熟悉的特点,仍然混迹于大陆各地。大家小心。此人身高190cm左右,50多岁的样子。本人多次向公安机关报警,均不予理睬。因此本人开始在全国各地论坛发帖揭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对诽谤罪的规定,转帖500,点击5000即可入刑。请斑竹不要删帖,以便达到上述入刑标准。希望周培瑜尽快起诉我,以证自己清白。举报人:孙 卫 东电话:13372437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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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eam1 发表于 2014-12-30 14:28: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叶东晓枉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