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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若无被害人超越底线的过错在先,或者其他道义、道德与常理层面的可恕理由,法无可宥,一并以斩立决论。这是《春秋》法原则。其实,与大陆法系也是一同相承的。仅是因为对人权的重视,渐渐废除死刑这种极其极其极其不人道的罪罚,减少死刑执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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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害人的母亲不予肇事者感情上的宽恕,而且凶手也无有道德意义上可以宽宥的情节,死刑无疑。否则,就是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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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与道德,是统一的,虽然二者并不能混为一谈。但是,相互承接,是子思子构想中的法制社会中必由之二者也。杀,杀,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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