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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极其严肃、严峻。
嘉兴日报解除劳动关系,似乎并不合法。 在《劳合法》前提下,解除劳动关系,在这次事件中,嘉兴报社必须举证雇佣人员“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但这个制度不是嘉兴日报说算就算的,必须是在公司章程里有的。比如说,公司章程里如果有“闯红灯三次就算严重违反”,并且这个章程通过了职工大会决议,那么,才可以顺利解雇。 所以,这次事件,问题不是这名员工是否发表了某些言论。而是你嘉兴日报的章程里,是否有这样一条,即发表某些言论即算重大违规?并且,这一条规定,得到了职工大会的通过?而且,你职工大会的人员配置与配置程序,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要求? 劳合法是为了工人能够与富士康这样的巨无霸对抗而设立的。中小型公司在劳合法面前根本就毫无抵抗力。 被解雇员工如果钻研劳合法,甚至可以使公司破产、老板破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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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看来各位对劳合法还是不太了解。劳合法,是他们的自我保护。是玩死中小企业的法宝。但是,没想到,有一天,会成为自己的毒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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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宪法要不要了?宪法大还是劳动法大?宪法第一章第一条:任何组织或个人禁止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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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和它们谈法律?在它们眼里,法律就是个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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