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裁定中,对上述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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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 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怎么解释??怎么来解释?? | |
第六条 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评估价格4717,同期济南商品房均价9314,补偿价格合理吗?? | |
第六条 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2010年冬季开始实施违法强拆行为,断水、断电、断气,2012年11月27日,对房屋进行机械强拆。如此恶行市民基本生活怎么保障?? | |
《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超越职权;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 |
理由:请法院依照《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裁定不予强制执行。
第六条 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超越职权;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