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萧山公安枉法包庇卖淫团伙行凶伤人致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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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情民意201403 发表于 2014-4-29 00:25: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浙江萧山公安枉法包庇卖淫团伙行凶伤人致瘫的
  控告状
  控告人:孙素娟,女,汉族,1972年4月出生,户籍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被害瘫痪前为杭州恒益箱包皮塑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联系电话:13439692477。
  被控告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人胡新全、徐银龙;
  被控告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民警田宏、史关木等人;
  案  由:故意作虚假鉴定,渎职包庇马利一伙卖淫团伙。
  控告请求:
  1、委托浙江省外合法鉴定机构对申诉人头颈部伤情重新鉴定;
  2、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马利、高山鹰团伙等五人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3、依法追究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人胡新全、徐银龙严重违反司法鉴定技手术操作规范要求和客观鉴定原则,故意作虚假鉴定的法律责任;
  4、依法追究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办案人员田宏、史关木等人在办理马利、高山鹰故意伤害案中渎职、纵容包庇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
  5、纠正浙江省公安厅信访办注为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出具的信访答复函的错误。
  事实与理由:
  ㈠、案发经过:2008年8月,控告人被单位安排住在萧山绿都泰富公寓2708室,因楼上2808室卖淫女马利经常深夜接客发出噪音,严重影响了控告人的休息。控告人忍无可忍拨打110报警,卖淫女马利由此怀恨在心,于2008年11月23日下午3时许,纠集地痞高山鹰等五人强闯控告人住宅行凶,在猛撞控告人家防盗门过程中,将门后控告人撞伤倒地,致使控告人颈脊髓严重损伤,高位截瘫,失去工作和生活自理能力。
  ㈡、萧山区公安分局受理该案情况:案发当时,控告人两次拨打110求救, 近在咫尺的城厢派出所拒不及时出警,拖延了40分钟后才来到现场,控告人立即向处警人员陈述被撞受伤经过及伤情,处警人员既不调查取证,也不查看保存案发现场监控录像。控告人立即到城厢派出所再次报案,恳求当值民警田宏立即传讯马利、高山鹰等人,就控告人被撞伤一事作出处理,被拒绝受理。11月26日,控告人持医院诊断证明及相关检查第三次到城厢派出所查问案情,然而派出所却隐瞒真相,捏造、歪曲事实,无故拒绝立案查处。
  ㈢、伤情鉴定情况:不遗余力充当马利一伙卖淫团伙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萧山公安分局最清楚马利团伙要不要坐牢的关键就在于对控告人伤情的鉴定。为了能让马利团伙逃脱法律制裁,他们不择手段在对控告人的伤情鉴定上弄虚作假,鉴定书中两名鉴定人的签名出自同一人笔迹,系伪造签名,公然对抗《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萧山公安分局物证鉴定室先是拒不受理控告人的伤情鉴定,后经控告人多次投诉,在事隔5个月之后的2009年4月17日出具了“未达轻伤程度”的虚假伤情鉴定书。该鉴定书不但隐瞒了记载控告人外伤当时伤情的萧山区第一人民医院首诊病历,且恶意将北医三院相关人士检查诊断结论:“外伤性颈椎间盘突出  颈脊髓损伤” 癔造为:“无骨折压缩可及椎间盘突出”,隐瞒颈椎外伤影响脊髓功能致瘫事实,且该癔造的病症在医疗上根本不存在。
  该虚假鉴定分析论证称:“根据其病程发展及多次影像学检查,未见外加暴力作用所致的客观表现”,明显与事实相悖。控告人颈5/6节椎间盘破裂致椎间盘内髓核组织脱出致后纵韧带腹侧偏右就是外伤所致的铁证,且控告人颈5/6节椎间盘颜色稍深,与其它椎间盘不一样,是受伤当时极其轻微水肿所致。
  与此同时,2009年7月3日杭州市检察院法医室的鉴定意见为:“控告人头颈部的伤是外伤所致且已达到重伤标准”。2009年6月16日浙二医院放射科对控告人颈椎MRI进行会诊,认为是外伤所致。 6月18日浙江汉博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为:“控告人头颈部外伤损伤程度为重伤” 。10月21日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为:“1、控告人颈椎损伤与控告人2008年11月23日颈部外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2、控告人后颈部损伤构成重伤;3、控告人所受损伤构成三级伤残” 。
  因此,控告人不服萧山公安分局的故意虚假鉴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6条之规定近百次向浙江省、地、市三级公安机关提出重新鉴定,但至今均被无理拒绝。
  2010年7月8日杭州市检察院《信访答复函》告知控告人“本院认为,你反映的问题,首先要解决伤势鉴定,即公安机关的法医鉴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你应该现就法医鉴定向公安机关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本院有关部门已与市公安局进行联系沟通,该局也表示愿意受理你的重新验伤申请。请与市公安局直接联系。”控告人据此多次向杭州市公安局申请重新鉴定,至今无人理睬。
  ㈣、《答复函》)的错误:2012年4月控告人收到浙江省公安厅信访办出具的信访答复函,出具时间为“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内容为“对控告人的伤情不再启动伤情鉴定程序”同时抄送杭州市公安局,但在七个月之后的2010年7月杭州市公安局仍然向杭州市检察院明确表示愿意受理控告人的重新验伤申请。证明该《答复函》明显系编造,且格式也明显错误。
  《答复函》称:“经调查询问、调阅监控录像,没有客观证据可以证实。”事实情况是:浙江省公安厅刑侦总队从未与控告人联系接触,也未找控告人了解核实过任何情况;更没有对此案进行任何调查取证包括对相关证人进行调查核实。案发楼道监控恰恰证实了马丽卖淫团伙猛撞控告人家防盗门的事实。
  《答复函》又称:“经审核,你颈5/6节椎间盘椎突出属实,但属于退行性改变,与外伤无直接因果关系。对你的伤情依法不再启动伤情鉴定程序。” 首先,该《答复函》刻意隐瞒了控告人“颈脊髓损伤” 致瘫这一本案关键事实。
  其次,时至今日从未有任何部门和任何人来调看控告人在各大医院检查过的相关颈椎CT片、核磁片、病历、检查报告、术记录及相关人士诊断证明等所有病历资料,也没有任何人对控告人进行过活检,难以想象浙江省公安厅治安、刑侦总队派的人是如何进行审核的??仅凭萧山公安分局法医室当初鉴定时留下的几片残缺不全的病历复印件和X片审核??颈椎间盘、颈脊髓在X光片上根本不显示,难以置信这些浙江省公安厅治安、刑侦总队派的人居然能根据在X光片上根本看不到的东西来审核控告人受伤的颈5/6节椎间盘突出、颈脊髓损伤是病理性退变而非外伤,何其荒唐!!!!!!既然如此,为何不依《刑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重新鉴定,案结事了呢??!!不知道浙江省公安厅依的是什么法??
  ㈤、控告人现状:直到今天,萧山公安分局仍未对此惨案立案,做任何客观、公正的查处,由于其滥用职权、违法办案,变刑案为行政案,包庇故意伤害刑事犯,致使犯罪嫌疑人至今逍遥法外。而被撞成高位截瘫、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工作能力的控告人含冤受屈五年多,至今医学费、差旅费、护理费等已花去近百万元,还在不停地发生,为了治病多年积蓄用尽,房产、衣物等全变卖光,所有亲友都已借遍,负债累累,再无处可借,终致流落北京街头靠沿街乞讨活命,仍得不到任何赔偿。由于无钱医治,所有症状都在不断地加重。控告人还年轻,不知道还能靠着什么再活下去!!!!!!
  综上所述:由于被控告人包庇纵容犯罪团伙的渎职违法行为给控告人造成了巨大损害,控告人根据《宪法》第41条,《刑事诉讼法》第145条,《人民警察法》第22条,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等相关法规规定提起控告。请求上级领导准许控告人的请求,以还原事实真相,彰显法律公正,维护社会正义。
  控告人:孙素娟  
  2014年3月20日
  浙江萧山公安枉法包庇卖淫团伙行凶伤人致瘫
  证据附件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