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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乃一纸空文----近日高院专为吴川市政府拒支付工程款案件召开研讨会
??? 昨日,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所、检察日报《律政》杂志在中国政法大学联合举办了“政府财产与民事执行”研讨会,探讨政府作为民事被执行人时,其拥有的哪些财产可以作为执行财产以及如何执行的问题。出席这次研讨会的嘉宾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知名法学院校学者、律师和媒体人士。 ???? 本次研讨起源于一起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在执行中反映出来的问题。 ???? 2008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广东省八建集团天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政府支付工程款案作出再审判决,判决维持广东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10月28日作出的一审判决,即判决吴川市政府向天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29万元及相应利息。随后,天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但先后遇到了“国库财产不能执行”、“政府办公室财产不能执行”、“财政局财产不能执行”等一系列执行障碍。迟至今天,一年半的时间过去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判决仍然是一纸空文。 案件链接 ???? 2008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广东省八建集团天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政府案进行再审判决: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根据湛江中院的判决,吴川政府应当向天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29万元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 由于吴川政府没有自觉履行法院判决,2009年5月19日,湛江中院冻结了吴川市政府办公室名下的28万银行存款。吴川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吴川市政府办公室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有独立编制的财政预算部门,其名下的资金与吴川市政府的其他资金额无牵连,因此,吴川政府办不是本案的被执行人。湛江中院随即中止了对吴川市政府办公室资金的执行。 ???? 2009年11月30日,湛江市城市建设资产经营公司(天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将债权转让给该公司,下称城建公司)就此事诉至湛江中院,2010年3月20日,湛江中院经审理判决,认为市政府办公室是具有独立经费的机关,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驳回城建公司执行吴川市政府办公室账户存款的诉讼请求。 ???? 2009年12月2日,湛江中院查询到吴川市财政局在中国农业银行吴川市支行的存款共计85万余元。当日,湛江中院向该行发出了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该行工作人员以午休为由将法院文书留下,告知下午再行办理。当日下午,湛江中院再去办理冻结账户存款时,该笔款项已被吴川市财政局转移国库账户,以致湛江中院的冻结措施未能实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