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问单位经办人及主管部门能任意改变历史事实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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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lswzc 发表于 2014-4-30 06:2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当事人单位经办人及主管部门在办理当事人离退休手续时,有意偷换两个概念,一是将南陵县1949年8月废除保甲制度建立新村权偷换成1950年2月南陵县行政归属划为宣城专区后行政建制重新调整为全县设10区、149个行政村、12街。由此将1949年8月废除保甲制时实质为“区辖村”建制偷换成1950年2月南陵县行政归属划为宣城专区后行政建制重新调整为全县设10区、149个行政村、12街时“区辖村”建制。并只认定1950年2月“区辖村”建制才能算是“区辖村”建制,以此时间强加于当事人作其参加工作时间,可见实属偷换概念,张冠李戴。二是组审字{1987}119号文件是当时下发给宣城地区文件,南陵县偷换概念,张冠李戴,据此引用,实属荒唐。同时否定了两个概念,一是否定了当事人1949年8月参加的县办干部训练班,二是否定了当事人1949年8月参加的县办干部训练班也即是其调入参加的县土改队被组织按排参加县办干部训练班学习。当事人1949年5月担任义城村农会委员、民兵队长;1949年8月参加的县办干部训练班也即是其调入参加的县土改队,这段时间工作历史无论是其组织部门个人档案,还是其个人工作笔记本中自己记载的文字记录均是不可否定的历史事实!!试问单位经办人及主管部门能任意改变历史事实上吗??能偷换概念,张冠李戴强加于人改变当事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历史事实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