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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的权益谁来保障
本人郑芳林与江干区九堡镇三卫村一区30号孙浩与1998年11月19日结婚。2001年10月23日户口从杭州市余杭区仓前镇高桥村严家坝14号迁到江干区九堡镇三卫村一区30号孙浩家中。2009年11月10日又从农业户口转到非农业户口,2004年曾分过承包地,2008年9月8日与丈夫孙浩离婚,户口未迁,一直在三卫村一区30号孙浩家中。 2013年6月拆迁征用土地,拆迁款及过渡费政府已补偿给我,还有商品房60个平方。但现在三卫村分土地款我却没有,三卫村村长胡小泉编造了理由,原因是我离婚又结婚了,户口是应迁而未迁出人员不予享受。可是三卫村其他新结婚户口还没迁入,土地也没有分过她们都拿到了100%的土地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或者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3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利。 本人郑芳林多次到三卫村村委会讨个说法,要求领取属于自己的土地补偿款,可是三卫村村长胡小泉百般刁难、恶意中伤、多次欺骗,他说我高兴给谁就给谁,就是不给你,在这里我说了算,你要告就去告,要信访就去信访,反正就是不给你。2013年11月29号我再次问他,我的土地补偿款什么时候给我他说就是没有的。我跟他理论,他就动手一脚踢过来,把我踢倒在地,扬长而去,造成我腹部软组织挫伤,两天起不来床。在现在这个法制社会,居然还有村长打妇女,一个藐视法律法规,不管老百姓死活的人竟然能够当村长。本人多次去九堡镇镇府反应情况,叶副镇长叫我还是要找三卫村村长胡小泉,她说土地款在村里的,镇里无权管。 作为老百姓,我是弱者,作为女人,我更是弱者。我希望人民政府为我做主。 土政策不能违背国家的政策,架空中央对农村工作的文件精神 1、如果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土地补偿分配方案和形式,侵害与剥夺其他村民的应得合法权益,是违法的,应予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如果村民在原居住地有承包地,而在其他户籍地没有承包地之前,迁出的村民可以享受原居住地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以强迫方式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后获得的相应补偿。” 3、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以某种借口不分配土地补偿费,或者村民委员会借口不支付个别村民应得份额,这是不合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16、26、30、54条。 4、安置:含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9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后,应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挪作他用。” 2)、安置有二种方式:①需要由村集体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由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②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同意后用于支付保险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9条规定,“作为村民有权要求村委会将征地补偿费用收支情况向其公布,接受监督。村集体组织与个人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三卫村村委会假借村民代表会议少数服从多数的借口以强迫方式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并对老百姓合理合法诉求不当一回事。他们既损害了村民利益,又损害了党在基层的良好形象。国家为何要设立基层党的政权组织??就是因为还有许多村民小团体法律意识淡薄,对党的思想觉悟还不高,这就需要我们的村级基层党组织去耐心的说服引导他们,让他们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也树立了党的威信,而不是听之任之,黑白不分。只要是真理,我坚信黑的永远变不成白的,我相信人民政府一定会明辨是非,客观公正的督促三卫村村委会真正按国务院和市政府文件规定,使郑芳林的征地补偿安置措施全面落实、圆满解决。 三卫村村民:郑芳林 联系电话:13757107993 2013年11月3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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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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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妇女权益,坚持不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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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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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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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9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后,应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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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