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方渔 男 1977年12月1日生 住桃源县浯溪河乡大塘坪村官仓溶组
被告:汉寿县公安局 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汉寿县公安局2014年4月21日对我的拘留;依法撤销该局当日视我为犯罪嫌疑人乱作为的行为 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21日,我在聂家桥乡人民政府上班,接乡政府办公室通知下午3点到汉寿县人民政府开会——处理我工作身份一事。下午3点,汉寿县政府大楼信访局大会议室,信访局领导、人事局领导、编办领导、公安局领导、教育局领导、聂家桥乡领导、我、李少清同志开会,当信访局转达县领导指示,徐方渔继续在聂家桥乡政府上班,请县人事局编办为其办理人事手续时,公安局干警突然涌入会场,强行抓走了我和李少清同志,并拘留我们十日。当天对我们做去了犯罪嫌疑人处理行为——挂牌照相、放血留DNA、留十个手指头纹印、查手机并把手机卡装入电脑机器进行破坏和窃取手机卡信息。 次日信访局领导扬言是县委谭本仲书记要求抓人的,我父亲和谭书记通话,戳穿其谎言,谭书记表示会安排人接我出去,继续上班,县委政府会妥善处理。4月23日聂家桥乡曾铁平乡长、4月24日聂家桥乡周勇书记在拘留所接我,讲他和聂家桥乡无权处理我的事,受县领导委托求公安局放我请假出去,不得信访,不提及工作安排等。我表示请有权处理的领导来,请有权谈及我工作身份一事的领导来,未果——表演性的接我,我不接受。 拘留方面 公安局实体违法。 1997年徐方渔由湖南省交通学校毕业分配到汉寿县交通局工作,交通局及其他领导,先后把徐方渔非法骗往县航运公司、县氮肥厂,且把徐方渔的人事档案毁掉或弄失了,1998年由不包分配的,湖南省乡镇企业学校毕业的罗文非法顶替徐方渔到汉寿县交通局上班。2012年汉寿县委谭本仲书记协调处理,我退步接受,并和聂家桥乡政府签有协议,可至今未履行。2014年4月我为能和汉寿县政府领导在一起协调处理我的事项——履行协议,被迫进京上访,不违法,不应被拘留。 程序违法,非法剥夺了我的权益。 1,没有出示传唤证,冲闯处理会场并抓人,到底是要给会场领导传递什么信息。我要求出示传唤证,干警说事后再补 ,我说有急事当天不接受传唤,干警不理我。急事也耽误了。 2,询问我时要求告知干警姓名,我要求书面记录,干警不许,说事后再许可。可事后我问时,就连口头也不告知我他们姓啥名谁了。 以上两点我申请人民法院调询问我时的录音录像材料来确证。干警询问我时讲有录音录像,询问笔录是没用的,干警什么违法的不真实的事都做的出来 ——上次告状我有经验。 3,拘留前,必须告诉我我有权行使辩护权,也要让我行使 ,这被剥夺了。仅仅就是告诉我拘留不拘留领导说了算。连形式都没有做一下。 4,就连拘留证也没有给我。 对我视为犯罪嫌疑人乱作为方面 实体和程序都严重违法。查手机、拿手机卡放入电脑机器中窃取和破坏我的个人信息、视我为犯罪嫌疑人的照相、放血留DNA、十个手指头留电子指纹都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连告知我的义务都没履行。退一万步讲,假设信访是犯罪行为,也应由刑侦队行使刑侦手段,处理我的也许是国保队,也许是治安队我不知道,就是不是刑侦队。 这一部分请人民法院移交人民检察院处理,因为已涉及到公安局或公安局干警对我的犯罪行为。 此致 汉寿县人民法院 附:举报书 反腐报告 拘留执行证明 起诉人:徐方渔 2014年 5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