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判决后 无处居住 到处流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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浊世公子 发表于 2014-5-3 22:39: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呼吁法律公平公正 还我合法权益
  控 告 信
  控告人倪美菊对依法没有立案审理权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不服。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徐民一初字第3316号是法院枉法判决。有如下违反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没有立案审理判决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管辖.、第20条;第二节:地域管辖,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人倪美菊是上海市徐汇区法院民事徐民一初字第3316号判决书上的被告
  本案被告在户口问题受到限制的情况,回娘家与丈夫分居一年所以本人是居住启东,户籍地启东故按上述的法律规定,只有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是对本案作出立案审理权,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错误对本案作出立案审判,故本案的审判是徐汇区法院违反法律的是枉法判决。
  二,夫妻分居一年多就被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是违法婚姻法,根据婚姻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第二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第四条:应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本案被告与丈夫分居未满二年,而且法院没有依法进行调解,故本案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决是违法无效的。
  三,本案被告没有出庭
  本案被告没有收到徐汇区人民法院的任何传票与通知,故未能出席开庭,而徐汇区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笔录第一页中有被告的回答法官的文字足以证明徐汇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但越权立案审判,又有伪造本案被告回答的问题的事实,以欲达到混淆视听,以假乱真的目的。
  四,在夫妻存续期有父母租赁房一套,但法院没有分隔的前提下,审判离婚是错上加错的判决。
  本案被告有租赁房一套,死之后由丈夫和姐姐居住,我夫妇要结婚因房屋狭小,故其姐姐提出让我夫妇不住此房,每月贴租房费300至600之间的人民币作为我夫妇暂时在外租房居住的补贴,如果哪一天拆迁可以先安置赔偿我夫妇,后才由姐姐享受为了这套曾存在的房屋,我丈夫的姐姐逼弟弟离婚
  五,在徐汇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中有二个案号,一个:2632号,另一个:3316号,法院明显故意违法用一案二号的方法,达到混淆本人视听。
  六,起诉时原告提供本案被告的电话法院不打,偏偏用公告本案被告。
  七,徐汇区法院先判决后有受理通知书
  八,在本案被告居住证过期的情况下,上海市徐汇人民法院还坚决判决我离婚。
  综上所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于本案的立案审判是超越职权,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的枉法判决,造成本案被告无处居住,流浪街头。请求领导查明真相,还小老百姓一个安稳的生活。让本案被告能得到一个公民应该享受的权利。本案被告相信**能够主持公正,公平。让本案被告得到合法公正公平的判决。
  本案被告对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枉法判决徐民一初字3316号枉法判决书必须撤销。
  控告人:倪美菊 18914381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