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醉清风76080 - 

妇女的权益谁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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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醉清风76080 发表于 2014-5-6 12: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3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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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醉清风76080 发表于 2014-5-6 12:50: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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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醉清风76080 发表于 2014-5-6 14: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3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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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醉清风76080 发表于 2014-5-6 15:27: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村干部胡小泉目无法纪,公然对抗共产党的政策,村里他说了算,征地补偿款他想给谁他就给谁,难道上级部门就让他无法无天,胡作非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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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醉清风76080 发表于 2014-5-6 16:45: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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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醉清风76080 发表于 2014-5-6 17:24: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3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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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醉清风76080 发表于 2014-5-6 18:42: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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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醉清风76080 发表于 2014-5-6 19: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9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后,应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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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醉清风76080 发表于 2014-5-6 20:00: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如果村民在原居住地有承包地,而在其他户籍地没有承包地之前,迁出的村民可以享受原居住地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以强迫方式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后获得的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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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醉清风76080 发表于 2014-5-6 20:39: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9条规定,“作为村民有权要求村委会将征地补偿费用收支情况向其公布,接受监督。村集体组织与个人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