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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公公在中级人民法院就可以违法了吗??
申诉人沈金高与被申诉人余军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杭下民初字第1417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浙杭民终字第456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栽定浙杭民申字第30号,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民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特向贵院提出起诉。 一审,二审认定合同合法有效。 一审立案违法:缺乏当时成租500平方厂房平面图,缺乏被申诉人的支付依据。无法证明支付租金。 一审办案违法:实地测量800平方写成370平方严重错误, 一审判决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严重错误:双方末协商一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严重错误:末恢复原状。 支付:保证4年租金,被申诉人因生产发展需要扩大厂房并另行选择厂房,违约方无权提出诉求。 支付装修费:被申诉人提供图片证明装修,法院也认定安被申诉人要求装修事实。装修费由被申诉人自已承担。 收取租金:被申诉人偷运设备的实际行动证明,逃付租金的事实。 一年多不催讨租金因当时签订长期租赁合同。 由于被申诉人的虚假诉讼引发多年官司,原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申诉人不停的往法院来回去,一不能正常工作生活,一家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房屋不能出租,直接造成经济损失20多万元。现要求之付租金并立即腾退房屋。 综上,被申诉人的种行为已严重侵犯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申诉,请贵院再审并支持申诉人的请求。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举报人周云飞: 2014年 512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