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伙同徐洪鑫摧残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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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丽ABA 发表于 2014-5-13 05:45: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控告人:常丽,女,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自治       县长山镇长化街铁西6组,系个体,身份证号码:2306221986021021,电话15604380439
  被控告人:徐洪鑫,男,23岁,无职业,住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长山镇石化街。           本事件的基本事实:
  2013年11月3日早上6点多,控告人在前郭县长山镇四克基村后废弃的公路上收高粱挠子时,正和村民协商质量问题,这是开来一辆白色轿车,控告人一看是张万举的车,开车的是张万举的姑爷徐洪鑫,徐洪鑫叫控告人上车,因为是张万举的轿车控告人没有在意,上车坐在后座中间位置上,坐在驾驶室左侧的徐洪鑫转过脸来和控告人说一些不敬调戏的语言,并象控告人动手,控告人发现徐洪鑫有越轨行为,预同控告人发生性关系,控告人预想下车时,徐洪鑫用手拽住控告人的衣服,徐洪鑫和控告人撕扯起来,控告人的衣服被徐洪鑫撕坏了,上身身体被徐洪鑫抓伤了很多处,还有摸控告人的动机,徐洪鑫把控告人的手全部按住,徐洪鑫把头伸下,控告人咬他一口,控告人开车门下车,徐洪鑫把驾驶室左侧门打开,左腿伸出左手抓住控告人的右肩往前一甩,正好撞上左侧大灯上,徐洪鑫开车就往控告人身上撞,因控告人躲闪不及控告人顺手抓住车门子的把手,车边往前行驶,徐洪鑫边说我撞死你,就是这样徐洪鑫用车把被告人脱出100多米远,农民看见挡在前面,徐洪鑫才一脚刹车把控告人甩到车左前轮下,徐洪鑫弃车逃逸,在现场的农民很多,不知道哪位好心人报的案,待120车来到的时候,控告人稍微有点清醒,但不知道身体哪个部位损伤,不敢动弹。后经医生诊断控告人身体软组织多处损伤,胸腔内有结合物,住院23天,造成控告人“流产”的严重后果,至今未愈,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特向贵单位请求,综上所述全部是事实。
  控告人认为:
  1、这是一起严重的刑事案件,徐洪鑫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徐洪鑫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徐洪鑫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了犯罪的故意,为此这是一起刑事案件,不是行政案件。
  2、前郭县公安局长山派出所办案人员甘露弄虚作假,把刑事案件谎报称行政案件,这是故意的滥用职权。
  3、办案人员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是执法犯法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办案人甘露玩忽职守的责任。
  4、前郭县公安局长山镇派出所所长孙晓辉袒护被控告人,派出所所长孙晓辉说控告人谁便你上哪告去,我们不管啦,应当依法追责。
  5、控告人认为:这起刑事案件已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已经形成,为此,这起案件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而不是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办案人的使用法律错误,将犯罪嫌疑人徐洪鑫应受到刑事处罚变更为行政处罚,拘留5日将徐洪鑫放出,这是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利用职权便利徇私舞弊典型的职务犯罪。请各位负责领导严查此事,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给受害人一个公正的结果。控告人数次向前郭县公安局、前郭县检察院、松原市公安局、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控告均无结果,希望网民及资讯媒体关注本案。
  控告目的:
  请求相关部门及领导彻查此事,对徐洪鑫立刑事案件侦查并依法追究:1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2依法追究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3依法追究其犯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控告人: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