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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沈金高与被申诉人余军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杭下民初字第1417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浙杭民终字第456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栽定浙杭民申字第30号,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特向贵院提出起诉。
申诉请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申诉人虚假诉讼的责任 2、请求依法判令被申诉人诉讼之日起支付双租金及违约金利息 3、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一审立案违法:被申诉人缺乏500平方标准厂房平面图,缺乏的支付依据。无法证明支付方式。 2、一审办案违法:实地测量800平方写成370平方,协助原告制造伪证。 3、二审收费违法:65000元X2.5%=3506元吗?? 4、一审枉法判决:判决之日起解除合同。 5、一审,二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错误。双方末协商一致。一审,二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没有恢复原状。一年多不催讨租金因当时签订长期租赁合同。 6、一金不能多用: 支付保证金4年租金,被申诉人因生产发展需要扩大厂房并另行选择厂房,违约方无权提出诉求。应当安第六条第一点,履行义务 7、支付保证金后搭建:被申诉人提供图片足已证明装修的事实,一审法院也认定安被申诉人要求装修的事实。装修费由被申诉人自已承担。应当安第七条第四点,履行义务。 8、支付租金:????????????应当承担虚假诉讼责任。并支付双倍租金。 9、被申诉人至今不同意签解除合同协议,难道还想第二次虚假诉讼不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