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日的、操字状和孬种

[复制链接]

227

主题

-227

回帖

26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26
乔志峰 发表于 2014-5-15 00:28: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狗日的、操字状和孬种
  乔志峰
  网友发帖骂交警被拘3日,称拘留期满后遭公司开除。近日,山东济宁兖州区公安局发布一条案情通报微博称,4月28日下午,网友“兖州存哥”违法停车被交警贴条,“不仅不知悔改,反而想着在互联网上发泄私愤”,在BaiDu兖州贴吧发帖“可艹好了,车刚停那里,就被贴条了,兖州里交警真孬种”。5月4日,兖州区公安局网安大队将“兖州存哥”落网。兖州警方通报称,“兖州存哥”公然对人民警察进行侮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被行政拘留5日。受到网友关注后该通报被删。
  首先要指出,兖州公安的这条所谓“案情通报”很不严谨。网友“兖州存哥”实际被拘3日,在通报里却被写成了5日。引发争议后立即删除通报,也有损公权部门的公信力——如该通报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条文准确无误,又何须匆匆删帖??
  从警方的通报来看,“兖州存哥”被拘的理由是“公然对人民警察进行侮辱”。而《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指的是具体的人。很显然,“交警真孬种”并未提名道姓对某个人进行侮辱谩骂。交警属于国家机关,并非具体的个人,因此并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条款。交警“挨骂”、网安出动,多部门“雷霆出击”,就是为了将一位言辞过激的网友绳之于法,是否有点小题大做,甚至有滥用公权之嫌??
  想起了曾经闹得沸沸扬扬的“操字状”事件。2009年5月,深圳男子陈书伟因不服一审判决,在上诉书“事实和理由”一栏中仅写了一个“操”字。深圳福田区法院在对陈某教育未果的情况下,以“在上诉状中使用粗俗语言直接侮辱司法工作人员”为由,对其作出拘留15天的决定。此事当时也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争议。
  有趣的是,同样是2009年,广西钦州一原告李先生到法院查阅案件材料时,发现有人在诉状上写下“狗日的”等不雅字眼。经查,这是钦北区法院一名副庭长所为,当时是“随意写的,没有任何指向”。钦北区法院对当事法官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致以歉意。随后,李先生夫妇向钦北区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法官公开登报赔礼道歉。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同样是法律文书,同样是在其上写下了“与众不同的文字”,为何“操字状”的陈书伟被拘15天、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而写下“狗日的”的法官却仅仅“批评教育”了事,对当事人的异议法院也裁定不予受理呢??
  差不多的行为,老百姓做了就是“侮辱他人”,法官“亲自”做了却成了“随意写的,没有任何指向”。严惩“操字状”、放过“狗日的”,这确实需要一个解释。几件事情放在一起看,个中意味发人深省。“狗日的”不懂“操”的苦,当“狗日的”得意洋洋、招摇过市的时候,它能听到“操”在哭泣吗??要根除“操字状”一类的乱象,恐怕还是要从“狗日的”身上着手。
  据兖州区委宣传部资讯科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微博案情通报不是该案全部内容,将整理后重新发布。但愿“孬种”事件能够自圆其说,千万别跟“操字状”和“狗日的”一样,成为有损司法权威和相关部门公信力的典型案例。
无缰马b 该用户已被删除
无缰马b 发表于 2014-5-15 01:46:4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狗日的!!大家知道我骂谁!!
逆风中漫步 该用户已被删除
逆风中漫步 发表于 2014-5-15 03:04:50 | 显示全部楼层
沙发
wahh3344 该用户已被删除
wahh3344 发表于 2014-5-15 04: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21

主题

-21

回帖

0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0
宇文氏2 发表于 2014-5-15 05:41:10 | 显示全部楼层
说他们是狗日的,严重侮辱了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