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法官 “眼花”、“耳聋”、“口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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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jdnd6s 发表于 2014-5-15 09:44: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法官水涛在办理杨新华犯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件中,自称“眼睛花”判错案件。涉嫌受贿、枉法办案,被移交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成为人们街谈巷议的重要话题,成为河南出台错案终身追究制后首个被追责的法官被列入史册。但是在人民法院,像水涛这样的“法官”不乏其人。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法官在办案中表现出的神经性的“眼花”、 “耳聋” 、“口哑”的残疾人形态,是枉法办案的一种意识表现。
  法官在办案中表现出的“眼花”、 “耳聋” 、“口哑”的残疾人形态,主要表现是:对当事人在起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证据看不见—“眼花”;在庭审中对质证的声音听不见——“耳聋”;判决书中对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不提及,表现出---“口哑”。
  如2002年12月5日山东省枣庄市公路局扣押超限车,利用枣木高速公路后伏出口逆行调头。司机孙涛驾车行驶至该出、入口处发现逆行车,便决定利用出口紧急避险,但出口没有建造减速车道。紧急避险失败,,造成两死一伤的重大事故。
  事故发生后,公路局的直接责任人员,被认定为“有职责、有条件制止司机在高速公路上逆行而不予制止,导致两死一伤的后果,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对公路出口公路结构进行鉴定,结论是“不符合国家技手术标准。”
  上述证据为法定证据,足已证明是公路管理机关违法管理公路引发的伤亡事故,应按公路管理瑕疵损害赔偿标准给予赔偿。但是法官为了帮助被告逃避赔偿义务,对上述事实和证据看不见、听不见。在判决书中不提及、不引用、不回答、不解释,装聋作哑,判决驳回受害人的诉讼请求。
  这一案件,只要与起诉状进行比对,就能发现法官的这种神经性“眼花”、“耳聋”、“口哑”的表现形态的。法官对关系到案情真实和案件性质的关键事实和证据, 在制作判决书时,不提及、不引用、不回答、不解释,是法官枉法办案的重要表现形态。
  如果公路的所有者、管理者违反设计规范建设公路项目,诱发伤亡事故发生,而法官利用职权保护这种违法行为,那么我们的法院便不是人民的法院了,而是违法行为庇护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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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宁平 发表于 2014-5-15 11:02:20 | 显示全部楼层
江苏南京:民间助力 千万富翁上访终现阳光
  丁克烨本人希望通过中国百姓喉舌网向近五年来对其提供舆论监督帮助的各民间网站、媒体界朋友以及其他社会各界朋友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