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辉市人民法院无法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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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顺利2014 发表于 2014-5-15 16:23: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叫李顺利、现年57岁,家住卫辉市环城北街,因1987年我和王征俊等人合伙承包卫辉市桥北电影院,后王征俊退伙,退伙时,我退给王征俊12883元,并由王征俊出具了收到条,但是不久后王征俊就买通了证人杨子江,并到卫辉市法院起诉我,称我还欠他2983元,他亲家市法院的,一审,二审我就输了,我当时不服就到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请在审,在审法院调查了杨子江,证人杨子江承认在一审,二审时做了伪证,并作出了悔过书,在审时新乡中院根据杨子江和其他证据,最终做出了驳回王征俊的起诉的判决,该判决现仍然有效。
  在终审判决做出后,我申诉前,王征俊就申请了强制执行,按法律规定可以,但是赫永贵身为执行庭庭长却置法律不顾,肆意的践踏法律,在对我的执行中,严重侵犯我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的,经院领导同意可以拘留,
  但是我的电影机已经被扣,因此不应再拘留我,但是赫永贵却拘留我十五天,为了逃避院领导的监督,在拘留我时没有任何法律文书,也就是说他跟本没有经过院领导同意,就私下将我非法关押了十五天。
  另在我被关押的十五天内,赫永贵每天就把我从拘留所带到法院进行辱骂,殴打,甚至在法院大院内公然的将我五花大绑的捆起来,然后掺无人道的用木棍从臂中插入向上撬。然后再非法关押我的十五天和对我肉体折磨期间,他又将罪恶的双手伸向我的电影机,在没有告知我的情况下,没有评估拍卖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我一万二千元买的电影机以4000元的价格卖掉,从中那到5000元的好处。
  因其非法变卖后,我的官司胜后也无法执行回转,对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根据赫永贵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已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卫辉市法院某些院领导却一再包庇,还说随便告,就是告到联合国也不行,在这他们就是法律,再胡告找人弄死我.
  万般无奈,我现在已经打官司已经20多年了,到现在卫辉法院都没有说法,难道中国的法律在卫辉市真的不管用吗,他们可以肆意践踏法律么??天下真的没有公理了么??
  望各位网友传一下平平理
  李顺利
  手机13673519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