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州公安真牛,一句孬种拘人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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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ba0007 发表于 2014-5-17 09:0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滥用公权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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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sn5vcF 发表于 2014-5-17 13:34:39 | 显示全部楼层
王刚桥:互联网上骂句“孬种”被拘,属执法过当2014年05月14日02:50  新京报 我有话说(1,865人参与) 收藏本文
网民的一句牢骚,换来五日拘留
  ■ 观察家
  警方执法,不管是不是作为典型案例公开宣传,都应该精准把握尺度,严格依法
办案。兖州公安意欲以执法过当的个案“法制宣扬”警告网民,伤害法治尊严。
  
  网民的一句牢骚,换来五日拘留。这样的“典型”让不少网友感到不可理解。于是乎,
成千上万条“兖州交警真孬种”被网友在各大微博、BBS和资讯跟帖里疯狂转发。如果兖州
公安沿用同样的执法尺度,兖州还真没那么多羁押场所供这些“违法者”使用的!!这样以案
析法,与其说是公安机关在向民众普法,还不如说网民用鼠标替兖州公安好好上了一堂法
制教育课。
 
 一句不文明的气话伤害了谁??犯的又是哪部法的哪个条款??这是网民最大的疑问。
兖州公安并没有在这两个问题上为网民解疑释惑,而只是来了个“警方提请”,称是“法网
恢恢,疏而不漏,不要认为在互联网上匿名随便说说没什么大不了的。”“如果触犯了法律,
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也有警方人士列出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其中一款,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
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但这一条款表述得很清楚,必须是“公然侮辱他人”。这里的“他人”,依法理解释,是指
自然人,而非某个单位或某个群体。刑法中的“侮辱罪”,也同样有此限定。在此前发生在
湖南的“典型案例”中,曾有网民因在互联网上公开侮辱某位执法交警,而被拘留10日。注意其
中的细节,也是公开点名道姓辱骂某位交警,而不是像兖州个案一样,笼统地称“兖州交
警真孬种”。对于这种指向的并非是某个具体的执法者,虽然言语不当,也可运用警告或
训诫妥善处理此事。拘留5日,显属执法过当。
  
警察被称为“看得见的政府”,与民众关系最密切。警方执法,不管是不是作为典型案例
公开宣传,都应该精准把握尺度,严格依法办案。兖州公安意欲以个案的“法制宣扬”警
告网民,在网络舆论场上反受网民二次“侮辱”,实是咎由自取。此例足以为全国执法部
门为戒。
  被诸多网友批评之后,兖州公安随即删除那条本用作教育的微博,但又未做任何解
释说明。这不仅对执法对象不公,也让公众感到困惑。如此执法和教育,不是在普法,
而是伤害法治尊严。
  □王刚桥(学者)
(原标题:互联网上骂句“孬种”被拘,属执法过当)
(编辑:SN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