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重庆涪陵来的 - 

重庆市涪陵区崇义派出所李枫所长求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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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要乱来 该用户已被删除
老王要乱来 发表于 2014-5-15 16:07:2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我保证2个小时后有人会给你打电话,然后告诉你,他是XX公安分局网络监察处的工作人员,然后请你去XX公安分局喝茶,并接受调查..
  所以,楼主,一点小事,没必要冷个较真....再说了,别个骂你两句值得去报案迈??何况你屋头还有个日本人,换着是我,可能骂你骂得还要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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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限2049 发表于 2014-5-15 19: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在侵权哟!!那可是日本侨属侵犯中国人,属中国法律管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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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限2049 发表于 2014-5-15 22:38: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个诽谤权哈,就是那个……碰磁!!
米卢325 该用户已被删除
米卢325 发表于 2014-5-16 01:53:38 | 显示全部楼层
哎哟哟,你家有日本人不得了迈??????
  骂个人就要给你立个案子,你好幺不到台哟你,你各人去找哈哪条法律可以给
  你立案,看哈够不够标准。
但愿长江化作酒 该用户已被删除
但愿长江化作酒 发表于 2014-5-16 05: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又发别人名字,又发照片的,是不是侵权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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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重庆涪陵来的 发表于 2014-5-16 08:24:2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其本人要求把发出来的,成人之美
369412137 该用户已被删除
369412137 发表于 2014-5-16 11:39:54 | 显示全部楼层
要喝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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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生素缺B 发表于 2014-5-16 14:55:19 | 显示全部楼层
列个批人也是的,搞小日本,直接晚上泼油弄哒就是,互联网上发啥子帖子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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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重庆涪陵来的 发表于 2014-5-16 18: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正是由于谣言传播所具有的严重危害性,我们必须加大对谣言编造传播者的打击力度。在我国,对编造传播谣言的处理并非无法可依,根据情节不同有相应的处罚。《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对散布谣言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有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方面规定。《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百九十一条等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情节更恶劣的行为作出了刑罚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也明确指出,对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等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法律规定条文是规范公民言行的准则,也是公民言行尺度的红线。肆意践踏律法红线的谣言编造者、故意传播者,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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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重庆涪陵来的 发表于 2014-5-16 21:26:0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你是个愿意被人造谣被人骂了都不吭声的人,我尊重你的选择,但是我绝对不苟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