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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法律。修改前后的《民事诉讼法》分别以第212条、231条作了相同的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6号) 对《刑法》313条作了解释:“……第三条 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 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本解释第三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二、基本事实 启执字第2238号《民事裁定书》记录:被执行人暂无金钱给付能力,被执行人收取申请人预付款后所产生的2400件皮衣在俄罗斯,因冰封发不出。 2014-01-26 17:23:21启东市人民法院以实名发表《关于发帖人与启东恒通皮革制衣有限公司、黄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的情况说明》 回复网文《主要问题出在启东法院院长周瑞东身上》。其中有这样的文字:“执行过程中查明,……黄某表示公司尚有2400条皮裤在俄罗斯,大约第二年四月运回启东,可以此物抵债,发帖人表示同意。本案裁定终结执行”。 三、行为分析 根据上引“事实”中的正式记载,早在2005年底,该执行案件中的合成行为就符合《民诉法》中关于执行担保行为要件:1)被执行人提供了2400件特定物的担保及给付日期:来年春季解冻时从俄罗斯运回;2)申请执行人同意;3)法院决定。 2005年12月裁定作出后,至少在次年春季过后的6月,被执行人及其负责人就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 启东法院对此行为:1)十分消极,时间达九年之久;2)将具体人员多次调走,又不安排新人接手;3)将档案封存,长期处于无人负责情况下,以至于一问三不知。 四、启东法院不作为原因 可能:1)法院法官水平很低,智商也低;2)水平智商都不低,但是极不负责,造成渎职;3)“手短,嘴软”。但是这里没有“竞合”,只能三选一。 排除:能够到法院任职的,应该是精英。经过司法考试,其专业性也毋庸置疑,因此排除1);即使再不负责的昏法官,也不会将可以定性并执行的案子拖个两、三年吧??现在渎职拖九年,这样的昏官还没有生出来,因此也排除2)。 认定:肯定是“手短,嘴软”。这有点像歇后语,补上拼音是“naren jia de,手短;chi ren jia de,嘴软”其实不写拼音,大家也懂的:你、我懂,涉事法官更懂。更重要的认定事实有:吃过我们的800元之请——周院长,要向您报名字吗??其实您已经知道了。 当然更吃过被执行人之请,否则与情理大大地不符。更何况,我们还有间接证据——不急,慢慢地演绎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