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搬迁户的钱做公众项目,搬迁户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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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YLTZ 发表于 2014-5-24 15: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次发帖子,没什么经验,但是希望大家能把我的帖子看完,谢谢大家的支持和扩散。        新沂市把国家补偿给洛马湖搬迁户的钱用于公众项目,我只是想问问大家这样做合适不合适。            洛马湖,一开始只是滞洪的过水湖,1958年1月,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并上报国家水利部批准,将洛马湖改为常年蓄水库,汛后蓄水兴利,里面的常住人口搬迁至王楼、港头等新沂其它乡镇,当时正是最困难的时候,许多成熟的麦子都没来得及收割,可以说,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和牺牲。06年左右,搬迁过来的一些老村干部决定为搬迁户争取一些补偿,每户收取了五元作为经费,去上面找相关部门和领导,经过他们的不断争取,后来这笔钱下来了,但迟迟不发到老搬迁户手里,刚才在bbs一个署名新沂水利局发的公告,才知道这笔钱确实到了,可是,新沂市政府却不把笔钱发放到搬迁户手中,而拿去修路、改善人畜用水等公共项目上,谢些公共项目本来也就好事,挪用国家补偿给搬迁户的钱去做公众项目合适吗??用这笔钱的时候有经过搬迁户的同意吗??这样的话,把搬迁户的利益放在何处??还有,这笔钱用在公众项目上,那国家拨给公众项目的钱哪里去了??求新沂市政府能给我们一个解释,也希望大家能把此事扩散,引起更多人的注意,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