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材料
超过退休年龄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吗?? 案例:程某,女,54岁,2010年11月初与一家保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小区内从事保洁工作,用人单位没有给她购买任何社保或者商业保险。2011年6月15日,上班后骑自行车下地下车库取保洁工具上班,在下地下车库时摔倒碰撞到头部,抢救无效在现场不幸身故。其亲属向成都市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以超过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该申请。亲属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成都市人社局。金牛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败诉,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后,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社局败诉,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违反法律规定。死者最终被认定为工伤。 纵观本案,有三大看点: 其一是超过退休年龄的工伤认定申请能否被人社局受理的问题。这个在全国各地实践不一,在四川也引起了广泛争议,并有律师向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提起合法性审查,要求释法。四川省如果按照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但用人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除外”,则应不予受理,金牛区人民法院也正是以这个理由认为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合法,判决原告败诉,驳回了当事人要求认定为工伤的请求。但是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该意见与上位法冲突为由,对该《川高意见》不予适用,以金牛区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要求成都市人社局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看点二是中院与基层法院、高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不一的问题。中级人民法院不按照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判案,显示了审判独立性的一面。在中国目前的体制下,尤为难得,对于法官的勇气值得赞赏。但是反过来,也看到法律混乱、法出多门的弊端,导致司法不统一,损害法律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媒体可以呼吁立法部门予以释法,在今天更多的老年人延迟退休、退休人员发挥余热参与国家建设的大背景下,怎么来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个很有意义、很有建设性的事情。本身劳动法倡导同工同酬,这个酬不仅仅体现在拿同样的工资上,更应该体现在享受同样的保险待遇和其他福利上。 看点三就是普通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成本高、时间长、办事难的问题。 这个我亲手代理的工伤案子,从劳动者2011年6月15日出事到现在仍然停留在劳动仲裁阶段。历经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不予受理、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工伤认定申请后认定为工伤,到现在还停留在劳动仲裁阶段。人社局做过被告之后在程序上也是处处刁难劳动者,一定要到规定的最后一天来通知劳动者做好决定了,而用人单位也是能拖则拖,目前不服工伤认定,正在规定的最后一天提起行政复议。这个官司何时能获得赔偿还遥遥无期。工伤案件程序十分复杂,周期长,对普通劳动者而言,维权成本十分高昂。对于律师而言,也是非常头疼,基本很少有律师愿意做这类工伤案件,这样对于整个社会而言都是输家。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声明:对本人发表文章保留一切法定权利。不得私自转载。 | |
|
潮歌 该用户已被删除
|
扯蛋,退了休的人怎么还能算工伤??现在的律师,就是个赚钱的角色,不管法律规定怎么样,先忽悠你打官司再说。如果说要延迟退休年龄的时候,咋就谁都不愿了。什么发挥余热,现在多少人找不到工作,找不到好工作,人总是要一代一代成长的。
|
|
盈科潘胜军律师 该用户已被删除
|
楼上的朋友脑袋有点问题。我这手里的案子都是经过法院判决的,怎么能说忽悠呢??你有本事给我忽悠来看看??
|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项、第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你这属于是工伤,企业如果不认同是工伤,劳动者或其直系亲属也可以直接去申请工伤,前提必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详情请与我联系:18801177739 余正华律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