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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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迹忘家人 发表于 2014-5-15 16:50: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申诉状
  申诉人:XXX 男 19XX年XX月XX日生 住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电话:XXXXXXXXXXXXX被申诉人: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龙潭西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周曙东 证件号码:320223197012237075 电话:0510-87992188
  申诉人因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诉我不当得利一案不服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马民一终字第00710号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请求事项:撤销马民一终字第00710号判决。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争议的所谓医学费、假肢费、等费用在当民一初字第00533号判决书中已经当涂法院判决:本案中,被告被认定为工伤后享有工伤待遇是行政法规赋予的权利。既然原告没有为被告办理工伤保险,就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承担被告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这是行政法规确立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是对工伤职工应尽的义务。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必须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结束后才能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而且江苏地基也认可这些费用是工伤保险待遇中的名目。
  二:花山法院无权受理、审理本案。本人非花山区居民,也非暂住,本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花山法院既未作出裁定,而且又在未通知本人的情况下开庭。
  三:就算本人在当涂法院认可了各项费用,当涂法院也已经做出了判决。而花山法院拿当涂法院的判决来做实事认定,为什么就不读读判决书对费用的处理。花山法院用移花接木的方法在根本就没查清楚证据的情况下作出的荒唐判决会让全天下不耻!!更是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花山法院明明知道本人在侵权诉讼中获得医学费104593.85元,却让我返还165000元医学费。XXX妻XXX医保及社保2400元在当民一初字第00533号判决书中已经当涂法院扣除,而这里又被要求返还,这不知道是否不当得利??所谓的侵权律师费、诉讼费费本人既不知道,也没有见到!!朱灵敏只是拿着钱以我的名义在为他自己请律师。
  四:本人认为本人所受赠的款项都是基于工伤这一事实,赠与的款项他们也知道都用于什么地方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对当民一初字第00533号判决书不服已经提出上诉,中院维持原判,已经发生了效力,再不服可以走要求再审或者申请检察院抗诉。根本就不存在本人不当得利。况且在花山起诉时,所谓的医学费、假肢费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五:本人工伤终审判决马民一终字第00001号判决先于人身损害赔偿马民一终字第00197号判决,就算本人获得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赠与的医学费、假肢费也不违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的司法指导意见。
  六:请检查院本着透明、公开、公平的原则彻底查明本人受赠款项是基于什么事实受赠??每笔款项都是怎么受赠??通过什么途径受赠??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在花山法院主张权利要不要拿出证据??什么叫不当得利??当民一初字第00533号判决书对所谓的医学费、假肢费等工伤待遇做出的判决有没有效力??本人在本案中都使用了什么不当手段获得了不当得利??在两次工伤终审中都是给予、支付,在花山法院怎么就变成了垫付??
  此致
  安徽省高级检察院
  申诉人:XXX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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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浪迹忘家人 发表于 2014-5-15 20:0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马鞍山检察院,你们摸摸自己的良心,这种案件叫不叫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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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浪迹忘家人 发表于 2014-5-15 23: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察院到底是个什么机构??审理不出错误,指出错误还百般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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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浪迹忘家人 发表于 2014-5-16 02:36:50 | 显示全部楼层
官官相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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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浪迹忘家人 发表于 2014-5-16 05:52:15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中国就这样,人死了才能得到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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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浪迹忘家人 发表于 2014-5-16 09: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官官相卫!!我领教了你的魔力!!公平、公正,狗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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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浪迹忘家人 发表于 2014-5-16 12: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花山法院拿当涂法院的认定事实做判决,是在替当涂判决还是在提马鞍山中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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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浪迹忘家人 发表于 2014-5-16 15:38:30 | 显示全部楼层
当涂法院的判决还有没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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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浪迹忘家人 发表于 2014-5-16 18:53:5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关注!!我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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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浪迹忘家人 发表于 2014-5-16 22: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的党性国法还有多少??头顶国徽还要干什么见不得人的勾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