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的作用真大啊

[复制链接]

27

主题

-27

回帖

0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0
庄建国2014 发表于 2014-5-28 01: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头票蒙住眼,枉法裁判没人管                                                                                                                                                             对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枉决裁判不服
  我叫庄建国,是绥棱县人,在九四年与绥棱林业局五四木材加工厂签订联营合同,并进行了公证,履行了一年多,由于五四木材加工厂单方终止合同,我诉至法院,从此我就开始了我一生最艰辛,最漫长的涉诉涉访的道路。
  事实与理由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给我下达了黑农林民再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我认为省高院判决认定合同主体存在严重的适用法律错误,为此我到北京最高院申请再审。到北京最高院申请再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到最高院填了无数表,最高院还是上下扯皮,没有结果。
  在此期间,省高院又下达了黑高访民确字第421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确认书。我认为确认书是省高院的不作为乱作为的具体表现,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终结的情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情形。我的案子不符任何一条终结条件。这纯属省高院枉法裁判的手段。我根据本案实体事实与法律程序规定,不但认为符合两高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1,12款,《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43条《人民法院监督部门查处违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第11,29,31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前申请依法查处认定责任法官,在处理原案件中枉法裁判的法定范围,而且认为符合《国家赔偿法》第31条第2款,兜底性规定,查处认定枉法裁判行为后同时申请刑事赔偿的法定范围与法定案件,简明阐述如下:
  一. 各被诉主体之间不可分割的共同混合侵权的致害行为违法事实存在。各级法院在处理原案中枉法裁判。
  A. 其故意篡改被告诉讼主体。明知原二审及本院的裁判文书中俱存在明知我起诉的被告是绥棱林业局五四木材加工厂和绥棱林业局,却在未依法查明我与依法成立具有法人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主体的,五四木材加工厂签定《联营合同书》中真正的合同甲方,这一基本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故意断章取义,以五四林场混淆合同主体五四木材加工厂..
  B. 其对案件违法定性。明知本案起因是由于五四木材加工厂单方终止合同履行,是合同违约侵权行为。也明知给我造成的各项损失后果已经发生,我起诉的诉求是索赔,应依法将本案定性为合同违约索赔纠纷,却故意将本案定性为普通的合同纠纷案件。
  C. 其故意违背案件事实。明知我与五四木材加工厂签定的《联营合同书》合同有效,故意篡改被告诉讼主体违法定性为手段,且以“五四林场是绥棱林业局的分支机构不具备对外签定的主体资格”为由,却故意违背我与五四木材加工厂签定并已实际履行《联营合同书》的基本案件事实,据此掩盖五四木材加工厂合同恶意违约与由此给我造成极其的侵害后果事实已经发生的实体案件事实,违法认定“二审判决认定庄建国与绥棱林业局五四林场签定的联营合同无效正确”。其明知造成我各项损失必然发生的第一直接原因,是五四木材加工厂单方终止合同履行的违约行为,应依法判令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故意将由违约造成的连带持续发生的损失,无据认定为我“擅自扩大造成的其他损失,原审未予支持正确。”
  D. 其终结确认书司法行为违法。明知我国实施两审终审制四级审理的法律制度,必须保障当事人的终极申诉权,即使认为我的申诉案件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也应依法裁定驳回,确保我向最高院申请再审和抗诉的终极申诉权,却故意违法终结我的依法申诉案件,剥夺了我的上述终极申诉权。
  E. 其故意违反法律。其上述行为,明显违反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5,12,14条的规定。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依法认定。
  二. 由此造成我各项损失及严重的侵害后果事实已经发生。
  三. 因果关系成立。上各被诉主体共同混合侵权的种种违法致害行为,是致使我上述及其严重侵害后果事实必然发生的第一直接原因,二者之间因果关系成立。故省高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我诉五四木材加工厂的案子中,有林业局文件和工商档案,证明它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单位,是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我没起诉它,它是法人,我起诉它,它就不是人了。不知各级法院的大法官们是眼睛瞎了还是脑袋叫驴给踢了,这样一个小案子,拖了我十九年之久,希望有关部门能给我一个公平的处理结果。
  庄建国           手机13846757528
  201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