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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信访局长下基层,为何不允许我见面反映冤情
究竟藏有多少内幕?? 我的冤情,必须从头说明。 我原有营业门面房屋位于湖南省江华县涛圩镇老市场黄金地段,实有营业占地面积为219.09m2,二层楼房面积为80.57m2。 该镇老市场于2002年开始进行股份制改造。在利益驱动下,涛圩镇人民政府与股东开发商赵清佑等,于2002年7月18日签订老市场改造合同,,甲、乙双方同等受益,其中有一项是:市场摊位费收入和维修费用各占50%,一定30年不变。 江华县涛圩镇老市场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股份制改造,我原有门面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 2003年1月9日,在拆迁人尚未与我达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县房产局遵照股东开发商的单方意志,以一张白纸条评估补偿五万余元裁决逼我拆迁,继而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认为县房产局的评估补偿裁决,明显不合法。事先没有依法举行听证,剥夺了应享有的知情权和选择“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权利。所谓评估是按“土政策”的克薄补偿,如补偿原有建筑房屋的造价损失、地价、停业、搬迁、安置区位等项目,既不合法,又不合理,违背了国务院2001年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三十一、三十三条的规定,违背了湖南省人民政府157号令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十九条第一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县法院对房产局的上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顽固的袒护房产局的违法行为,依据《拆迁管理条例》第38条的规定是要受到行政处分的。 房屋的用途及所占区位决定补偿价值。县房产局为了压低对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并达到非法强制拆迁之目的,于2003年4月18日,向县司法局公证处申请对我原有门面房屋进行强制拆迁证据保全公证,当天下午16时左右,县房产局副局长陈某伙同县司法局公证处邓某、涛圩镇副镇长叶某及股东开发商等到达我房屋实地,在勘测、丈量、记录过程中,不按司法部发布的《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和司法部令第72号《公证程序规则》操作,将生意兴隆的陶瓷日杂商店及陶器经营场地,记录为住宅房屋、杂房、空评……,勘测、丈量时,我夫妇没有在场。在夜幕降临之时,由公证人员邓某诱骗我夫妇,在勘测、丈量笔录上签字,当时我说晚上看不清勘测、丈量笔录,待明天详细过目后再签字,而公证人员邓某说:他不会害我,签字后,明天到公证处过目,有不妥之处可以更改,如果你现在不签字,明天你不要找公证处了,勘测、丈量笔录不晓你签名了。在这种劝说带胁迫的情况下,我签了名,但没想到第二天上午9时,我到县公证处要求过目勘测、丈量笔录,公证人员邓某变卦了,始终不给看,并推卸说“丈量、勘测笔录被县房产局陈局长拿走了”。当时我在司法局公证处提出强烈抗议,再三声明:勘测、丈量未经我房主过目,不能办理出具证据保全公证!!而公证处不予采纳,于2003年4月23日,竟然出具江证字第227号虚假公证书,更令人发指的是,2003年4月18日公证人员何锦林没有到达我房屋所在地,而勘测、丈量笔录上签有何锦林的名字,纯属保全公证造假。所以我立即以书面报告,向县司法局、公政处、房产局、县政府、法院等有关部门反映,并要求依法撤销,予以纠正。 随后,县房产局与开发商又实施另一招。2003年5月25日,县房产局又单方委托永州潇湘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我原有房屋经营场地进行实地勘测、丈量进行评估。5月30日出具永房估字第031号估价报告书,荒唐的房地产评估金额为39539元。这种估价结果报告,系房产局与开发商提供虚假证据材料所为,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财产权益,因此我于2003年6月15日又向永州潇湘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诸多有关证据材料,请求予以纠正,该公司于2003年6月16日作出永房估字第031-1号,致委托方函,认定本公司5月30日出具的永房估字第031号估价报告,确有不妥之处,予以否认。并对我原有门面房屋经营场地作了较客观的论述,建议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综上所述,充分说明了江华行政司法评估、公证作假一条龙,纯属集体滥用行政司法公权力,侵害百姓利益所为。 然而我全家不惜流血牺牲、拼命抗争,自始至终要求“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拆迁。 僵持至2003年7月16日,县法院为避免流血惨案和上访事件的发生,勾销了县房产局与相关部门的不合法的所作所为。莫吉贤副院长以当事人资格与我夫妇达成签订了《李有娥房屋拆迁和谈结果》协议,其中:主要条款第一条,白纸黑字裁明……,安置房由县法院责成开发商安排80m2……;第二条:过渡安置房的租金在过渡期六个月内由开发商支付……;第三条,……补偿拆迁等所有费用总计七万元……。协议签订后,只履行了七万元的费用给我,而对主要条款第一条,拒不履行,县级少数官员不但不责成开发商提供安置房,反而捏造事实,颠倒黑白,曲解和谈结果协议,将独立条文第一条“安置房”与第二条“过渡安置房”混为一谈,因此我夫妇踏上了艰难维权上访之路。 从2003年起至2009年止,我持续不间断地依法逐级向县、市、省政府信访部门上访百余次,几乎花费了所有的积蓄,精神受到极大伤害,均无回应,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之下,于2010年5月进京上访。 自我进京上访之后,在有关部门领导的亲自过问下,江华县涛圩镇政府迫于上级领导的批示压力,于2012年5月2日单方草率作出《关于李有娥、宋胜营信访事项的处理决定》,将应享有的门面房屋提供在偏僻的不能开设店铺的拆迁安置小巷,安置房占地面积、停业损失、租赁他人房屋的租金等各项补偿也与4月16日镇政府与我当面协商的表态许诺不一致。若是按2012年4月16日协商安置补偿项目,我还是让步了,如果按市场房地产等价安置补偿,就要提供相应营业房屋经营场地面积219.09m2,停业损失、过渡房租金等项目,依法应补偿数十万元,因此我对2012年5月2日镇政府单方草率作出的这份决定有异议,并到镇政府问个明白,为何不按当面协商表态许诺的安置面积及各项补偿项目作决定,李镇长与黄主任对我说:“2012年4月16日,镇政府与我协商表态的许诺被县领导责骂了”。请问责骂涛圩镇政府的县级官员、我的安置问题究竟拖至何年何月何日解决??既然涛圩镇政府不能与我协商表态许诺,那么请县级领导为民排忧解难,依法与我面谈协商合理解决,是否可以??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是可以谈判的,不管是政府买单,还是股东开发商买单,均应与我面对面依法协商合理解决。 而江华县有关领导不予理采,然后三级政府设立陷阱“行政钓鱼”。 涛圩镇政府领导对我说:“你不接受镇政府的处理决定,可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查。”于是,我于2012年5月26日申请复查。而县人民政府信访部门拖至同年10月12日才作出11号《关于李有娥、宋胜营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此复查意见书对涛圩镇政府作出不公正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不但不予以纠正,反而不支持涛圩镇政府第一条克薄的处理决定。所以我仍然不服,向县信访局提出异议,要求予以纠正。县信访局钟局长、严副局长又劝我向永州市政府申请复核。因此我于2012年11月29日又向永州市信访局申请复核。但万万没想到,永州市信访复核部门未尽法定复核职责,对我的信访诉求并未详细了解,仅凭江华县少数官员和相关部门的虚假汇报,将我的信访诉求与江华县国土局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收回李有娥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引起行政诉讼一案混为一谈,推卸复核职责,对江华县的复查意见和涛圩镇政府不公正的处理决定,不但不予纠正或提出意见、建议,反而借以“你反映的信访问题已通过行政复议和永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你的信访诉求不能进入复核程序……”为由,然后永州市信访部门于2012年12月28日,又敷衍了事作出永政信复告字26号《信访事项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此不予受理告知书,为何不按法定时间送达当事人,而是在2013年7月4日,我到永州市信访局复核办公室才索取签收到,当时办理信访复核人员说:告知书已转江华县信访局。为何县信访局隐藏不送达给我??究竟藏有多少内幕?? 由此可见,永州市三级政府滥用公权力,实施行政“钓鱼”,剥夺我维权上访的权利。 我不服永州市三级政府信访部门不公正的信访回复,又多次向上级信访部门反映,要求予以纠正。 2014年4月17日,我到江华县信访局请求询问其信访事项如何解决。钟局长、严副局长对我说:“过几天等永州市严局长来莅江华涛圩镇与我一起见面协调解决”。4月中旬的一天,涛圩镇朱卫华镇长也对我说:“4月20号左右,永州市严局长来莅江华涛圩协调解决我的信访诉求问题,来到之后,一定通知你参加。你有什么要求可以给严局长反映、倾诉……” 2014年4月22日上午9:30时,我赴省上访回到永州市信访局,特意求见严局长反映冤情。他手提行李袋,当面对我说:他马上要行车去宁远,明天到你江华实地再说。当时我提出迫切要求:你明天到达江华涛圩后,请您一定到我家坐一会儿,我有冤情向局长倾诉,有相关材料请局长过目,其次,请局长到我原有门面房屋实地与租赁他人房屋存放货物现场查看。严局长表示同意。 2014年4月23日,永州市严局长乘坐白色小车确实来莅江华涛圩镇,随行陪同还有一辆黑色小车,据说是江华县信访局长等领导随行陪同人员。 4月23日上午,我拨打电话询问严局长在那里??回答说:“在江永!!”就挂机了。一个小时之后,我又拨打电话是盲音。下午3点多钟,特意到涛圩镇政府打听严局长是否来莅涛圩??正碰涛圩镇党政领导在政府大楼门口漫步送行严局长上车,即将离开涛圩镇,我认为作为政府信访官员岂能如此愚弄受害百姓,当时我十分气愤,真想前去当众跪求严局长慢走一会儿,我要向局长鸣冤,向局长求助。但考虑这样做,江华政府及司法机关立即就会将我“扣以拦截公务车辆的帽子”,押送牢狱。 我满怀希望,已成泡影。究竟是哪位官员作出的决策举措??不允许通知我与严局长见面反映冤情,令我百思不解。 当前,在深入开展党的群众线路教育实践活动中,难以理解永州信访局长下基层,信访当事人不能见面反映冤情及合理诉求,难道只允许官商相互勾结,颠倒黑白,欲盖弥彰吗??请问上级领导及社会各界人士,我到哪里寻找说理的地方?? 根据上述事实及理由,为维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害,泣请上级政府及信访部门敦促江华县相关部门纠正收回翻案反悔言论,责成当地政府应当与我依法合理协商,履行2003年7月16日和谈结果承诺,为我提供有合法产权,符合国家标准的门面房与住宿房,并依法给予停业、房屋租金等各项损失补偿。 湖南永州市江华县涛圩镇涛圩街 李有娥 宋胜营 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2003年7月16日和谈结果承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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