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宴过量饮酒法院判事主、经办人及同饮者共同赔死者家属1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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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星宇 发表于 2014-5-30 04:29: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丧宴过量饮酒“知客”中毒身亡
法院判事主、经办人及同饮者共同赔死者家属13.6万元   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讯(笔者赵野实习生董晨)丧宴喝酒过多无人劝,“知客”饮酒过度身亡家属索赔。9月2日笔者获悉,临洮县人民法院判处丧事主办人、经办人及一起饮酒者共同赔偿“知客”家属13.6万元。据介绍,近期临洮县法院审理了三起因饮酒过度造成死伤严重后果的民事赔偿案件,三起案件均判决一同饮酒未尽到劝阻义务的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  2012年11月27日,临洮县八里铺二十铺村樊某母亲过世,族人樊亮(化名)作为丧事经办人安排小林、曹某等8人在隔壁邻居家饮酒。酒桌上,曹某先划拳行令,与在场人员逐个“打关”喝酒。酒至酣处时,曹某已显醉态,但一同饮酒的众人并未对其劝阻。后曹某从凳子上翻倒,被他人送往小林家休息。当日17时,小林发现曹某死亡。经临洮县公安局送检,曹某血样酒精浓度为517.4mg/100mL,经鉴定,曹某因急性酒精中毒导致中枢抑制、呼吸衰竭而死亡。  曹某死亡后,其家属起诉要求主家樊某、樊亮等被告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36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樊某在办丧事期间作为饮酒场所的组织者,樊亮作为丧事经办人之一,受樊某委托负责相关事宜,其二人应当对来客的饮酒数量加以控制,尽量避免出现饮酒过量的情形,应对来客尽到安全、阻止、劝诫、救助等特定的权利义务,但因未尽到安全照顾义务导致曹某死亡。因此,樊某、樊亮应当承担一定责任。而曹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意识到过度饮酒的危害,所以对其自我放任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同桌饮酒的被告亦未尽到阻止、劝诫、救助义务,应承担次要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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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gxisok 发表于 2014-5-30 05:47:13 | 显示全部楼层
酒是人家的,命是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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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浪费AP 发表于 2014-5-30 07:05: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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