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法官冒领执行款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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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智R 发表于 2014-6-7 14:39: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蛇吏”再现:永州法官冒领执行款发补助
  此事发生在湖南省南部偏僻的永州市。
  湖南永州出名源于柳宗元的《捕蛇者说》,“永州之野产异蛇,黑质而白章”。没想到如今的“蛇吏”又催生了永州的唐慧案和法官冒领执行款案。
  1995年6月,当事人黄某某向湖南省永州市原零陵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永州市旅游侨务发展总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8月11日作出了零中经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判令永州市旅游侨务发展总公司偿还原告36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永州市旅游侨务发展总公司未能自觉履行判决义务,黄某某于当年10月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缴纳了执行费。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永州市侨务发展总公司200万元的机械设备担保,申请冻结并划回了与之有经济纠葛的铁道部第十六工程局第四工程处在云南省楚雄市、南华县、昆明市和北京市怀柔县铁十六局第四工程处100多万元人民币,同时扣回了一辆崭新的北京213型吉普车。款划回后,永州市侨务发展总公司彭剑领走了约50万元,余下的50万元和一辆车去向不明。黄某某一直催主管执行的副院长和执行庭长,均被告知本案无法执行。而事实是1996年3月黄某某等向原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贺梅楚反    映时,郑国治副院长告知剩余的执行标的款由办案人员领出作为补助私分了。贺院长严令他们必须如数退还,然而,至今已达十八余年,在此期间,黄某某多次向时任永州市市委书记曾庆炎、张硕辅及市纪委、市政法委、市检察院举报,但一直了无音讯。
  2009年3月黄某某通过信访和上访的形式,向湖南省纪委举报,省纪委常委唐冬平同志批复永州市纪委,永州市纪委责令永州市中级法院调查,中级法院迅速成立了以市中级法院纪检组蒋组长为组长,中院纪检监察室成员、有关祁阳法院纪检组长、组员为成员的调查组,经过半年多时间的调查、取证,案情基本明朗。中级法院调查组的调查结果为:中级法院执行庭伪造当事人黄某某的领条,领取了30.6万元被副院长郑国治、执行庭长邬玉福及干警私分了,被告彭剑领走了50余万元,追回款还剩余20余万元至今未动。中级法院纪检组调查后,部分干警清退了赃款交到了中院,另一部分人还抱着饶幸心理,至今仍不退还案款。
  中院纪检组介入调查至今又有五年时间。在此时间,黄某某等又多次通过赴省进京上访和信访等形式,向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中央政法委、中纪委都十分重视,时任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还作了明确批示,中央有关部委和湖南省纪委都作了批示,湖南省人大副主任谢勇、永州市人大主任高建华、市纪委书记董石桂、市政法委书记唐湘林等省市领导也作了批示。因当事人黄某某为体制内的公务    员,永州市中院便施压祁阳县委、县政府,强迫当事人于2011年6月14日作出了息访保证书。但当事人的案款至今分文没有领到,私分执行款的干警有的也不了了之。
  2012年3月,迫于压力,永州中院执行局田局长、藤副局长等代表中级法院找黄某某协调,当事人提出按照法律有关规定,书面递交了赔偿清单。田局长当即叫藤副局长打电话到中院财务处,请财务处计算本金37万乘以17年的单倍利息总数,后永州中院与他们又经过八、九次协调,提出本金37万,另外十多年来,适当给点利息的解决方案,当事人当即没有同意。时至今日,中级法院仍无下文,没有拿出积极的态度来解决此案。虽然从案情查清以后,中院纪检组蒋组长和刘组长代表中院反复向当事人承认错误,千错万错是中级法院的错,说当事人是合法、合理、合情的。但面对这一明显的“蛇吏”知法犯法事件,永州中院“拖”字当头,不知是在漠视法律,还是在掩饰和纵容犯罪??
  朗朗乾坤,法治社会不容“蛇吏”存在!!
  我们呼吁,永州不要再出一个“唐慧案”!!
  
怒火滔天 该用户已被删除
怒火滔天 发表于 2014-6-7 18:33:56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难、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