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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蔡炜,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互利西一巷1号附9号的房屋,系1989年成都市公安局根据成都市公安局成公纪14号文件,落实政策后返还的,产权为私房。
在2011.10.25晚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互利西一巷1号附9号的房屋被违法拆毁,房屋内所有物品被盗!!!!!! 根据《刑法》第275条和 《刑法》第264条,已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盗窃罪,也达到立案标准,为什么现在成都市金牛区公安分局营门口派出所还不立案?? 根据成办发〔2008〕75号 文件第二、加强拆迁管理加强拆迁许可管理。五城区政府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相关工作,并将拆迁项目批准文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工作实施方案、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资金监管协议等资料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加强拆迁许可的监督管理, 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成都市房屋管理局是成都市金牛区互利西一巷1号拆迁项目拆迁许可证的发证机构,为什么至今不提供位于成都市营门口互利西一巷1号附9号拆迁和新建项目的相关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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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谁在说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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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的拆迁许可证号032拆迁人的确是成都市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经金牛区政府同意,成都市鑫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4月与泰昌公司签订了《拆迁委托协议》,同时泰昌公司到成都市拆迁管理处办理了变更拆迁实施单位的公告。鑫地公司于2011年5月正式启动拆迁工作,并在拆迁现场办公室,对拆迁法规政策、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变更拆迁实施单位公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工作人员名单等基本信息进行了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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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这种政府对国民的掠夺,已经造成民不聊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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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鑫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欺上瞒下违法拆迁!!!!!!
我叫蔡炜,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互利西一巷1号附9号的房屋,系1989年成都市公安局根据成都市公安局成公纪14号文件,落实政策后返还的,产权为私房。 成都市营门口金牛区互利西一巷1号附9号房屋是在城市居民拆迁项目公建配套项目范围内,建设项目名称:金牛区锦西奥林城市居民拆迁,建设单位:成都市鑫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许可证文号:拆 许字2006第32号 2011延14号 成都市鑫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4月拆迁许可证还没生效还不具有拆迁资质就违规、违法启动拆迁,而且不按拆迁安置方案拆迁安置!!!!!! 在2011.10.25晚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互利西一巷1号附9号的房屋被违法拆毁,房屋内所有物品被盗!!!!!! 成都市鑫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8月23日又将已拆除平整的场地移交给金牛区建交局,但成都市鑫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打围平整的场地,已经包括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互利西一巷1号附9号的房屋范围.!!!!!! 我没有签任何拆迁协议的情况下,位于成都市营门口互利西一巷1号附9号的房屋,在2011.10.25晚上被违法拆毁,房屋内所有物品被盗!!!!!! 2011.10.26日我们打110报警,同时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派出所报案,并多次给四川省信访局和成都市、区拆迁管理部门递交了房屋被拆毁、房屋内所有物品被盗的相关资料。这次违法拆毁位于成都市营门口互利西一巷1号附9号的房屋,并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拆迁行为,根据《刑法》第 275 条 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 264 条已构成盗窃罪,也达到立案标准,但是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派出所从报案至今都没有立案。 作为成都市、区拆迁主管部门及全的成都市鑫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如此全面而彻底地滥用行政权力,一意强行违法拆迁并利用行政力量诉诸行动,而且欺上瞒下谎称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互利西一巷1号建设项目,是属于公益性绿化广场项目,谎称房屋拆迁许可证文号是拆许字2006第32号,成都市鑫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还谎称是受拆迁人成都市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这次违法拆毁房屋并盗窃所有物品,是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事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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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人节特大喜讯:所有无耻者都不敢在神坛讲道德;所有的枉法者都为自己敲响了丧钟;所有的庸官都在自留地里种白薯;所有的贪官都把钱捐出来做慈善;所有的公民享受宪法35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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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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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正义。顶顶顶!!!!!!顶顶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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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35209019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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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电话是18635209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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