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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业主委员会建设 有待“业主委员会协会”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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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眼2008 发表于 2012-4-11 23:54: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针对目前小区业委会成立难以及运作不理想等问题,青州市业主委员会协会认为在公民自治能力不强的情况下,政府应当有所作为,有义务确保小区区选举的健康运作;同时也承认,理性而合乎法治的做法是由政府进行“间接”引导,而不是大包大揽。
    城市社区的良性运转,的确既需要政府部门提供必要的扶持,也需要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的自治能力。所谓业主委员会协会不同于小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它是指在一定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立由各个小区业主业主委员会为骨干组成的自治协会、民间性社团组织。其职责在于为各小区业委会的成立、业委会工作的开展等,进行指导并提供相关培训、宣传服务;同时还在业主**、与物业公司谈判、与政府沟通桥梁、交流管理经验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这样的服务往往富有针对性,有助于弥补政府部门管理力量不足的缺陷。
  从实践中看,目前我国一些省市已成立有物业管理协会,指导和帮助物业公司的工作;相对应的,如果广大业主缺乏健全而统一的业主委员会协会,在实际的利益博弈过程中,难免处于被动地位或“实力不均衡”的状态。在一些物业管理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成立统一的业主管理协会往往是促成小区管理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行业自治、协会管理等运作模式已在逐步推广。事实上,属于公民自治领域或民事范围内的事务,可以尽量降低门槛。因此,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业委会及业主协会的成立条件,并制定灵活高效的运行规则,切实提高业主的自治能力。
                                  青州市业主委员会协会 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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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ihefeihong 发表于 2012-4-12 01: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房地产近些年来发展迅猛,但由于未妥善处理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关系,管理未跟上,小区纠纷时有发生。而越是在这种情况下,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就至关重要。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目前,绝大多数小区都没有成立业委会。《物权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然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许多业委会的成立也都是业主的自发组织,政府的指导和协助情况并不突出。大部分小区业主自发组织有心无力,甚至受到各种阻挠,难以成立起来。建议政府把业主委员会的筹建纳入街道办一级职能工作,牵头组织业委会的成立而不仅仅是空虚的指导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