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菏开行非执字第59

[复制链接]

3

主题

-3

回帖

0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0
菏泽君合律师所 发表于 2014-6-10 16:4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对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菏开行非执字第59号的几点疑问
  1、        房屋所有人在强制拆迁前政府强制进行了变更。请问强制变更的理由和依据是什么,为啥进行变更,为啥在没有拆迁以前很久不变更,偏偏在即将拆迁的时候进行变更。
  2、        请给出房屋使用性质定性的根据和依据,菏泽市人民政府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依据是什么??
  3、        房屋拆迁进行了评估没有。如果评估了,请给出评估公司名称,评估时间,评估具体执行人。请解释以下的作废的评估报告是怎么回事。没有评估就进行拆迁,程序合法吗??
  4、        明明是经营二十多年的门市房,丹阳办事处说什么就是什么,还让老百姓有说话的余地吗??是不是所有的住宅房屋都可以办理经营许可证,经营多年并合法取的多种营业执照的房子与商品房有何不同,难道住宅用房也能办理处经营许可证归根接地还是政府说了算。足可以说明地方有些部门存在明显的暗箱操纵。
  5、        商铺的定义依据是法律法规的那一条??请法院予以说明和支出。
  2012年1月12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关于修改《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的说明。其中,拟对相关法规中有关“强制拆迁”“高价滞纳金”“强行查封扣押”等规定进行修改或删除。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此前,省政府对全省195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进行了专项清理。经清理审查和研究论证,26件地方性法规需要修改。
  “强拆”将成为历史
  由于地方法规条例存有漏洞,有些地方屡有地方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的事件发生。各种违规的强制拆迁曾引起民怨沸腾。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行政强拆制度被废止,强制拆迁引入司法审查程序。
  新拆迁条例的施行,对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制度进行了全新设计。这意味着此前与旧条例配套的地方性法规面临“过时”问题。比如《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