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论坛集1000万个签名,立即废除“嫖宿幼女罪”!为了女儿进来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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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代双娇C 发表于 2014-3-28 12: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1997年刑法修订,嫖宿幼女罪成为了单行的刑法,与原来刑法中的强奸罪相区别。嫖宿幼女罪自产生以来,废存之争一直不绝于耳。
  其认识、思维能力和控制自己的能力都很低下,因而极易被社会上不法分子所引诱或直接受到社会不良现象及观念的影响而走上卖淫违法之路,出于对幼女的特殊保护,从法律上视幼女不具有性行为的能力,即使是幼女自愿的性行为,也属无效的法律行为。既然如此,自愿卖淫之说,就根本不能成立,因此嫖宿之说也根本不能成立。对于幼女的性行为,不论自愿与否,都属于强奸!!这从法理上毫无疑问,试问当初的法律制定者,是如何创造出“嫖宿幼女罪”这一脱缰野马的!!
  在一个官民存在不平等的法律环境中,立法上的漏洞一旦带来官员“受益”的司法结果,必然引起公众对于司法本身的质疑。因为普通民众关心更多的是个案的公正与否,在乎的是那些招嫖幼女的官员是否得到了足够的严惩。在司法机关无力改变立法的情况下,即便严格依法裁判,也会因与民众的期待相隔甚远而陷入被质疑的困境。
  但是,在经历过浙江丽水案、陕西略阳案及至目前的浙江永康案之后,激情有余的舆情也日渐回归到理性轨道,由往日单纯对司法的直接批评转为对立法的审慎检讨,呼吁从立法上改变“嫖宿幼女罪”的公平困局。在我看来,这无疑是不小的进步,它意味着舆论的进一步成熟,也表明化解现实中司法尴尬的真正路径乃是立法修缮。
  应当说,当初设立嫖宿幼女罪有其合理性。无论是在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还是社会危害性上,嫖宿幼女与强奸罪或一般的嫖娼行为都存在明显差异,既不违背他人意愿而实施强迫侵害,客观上又损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立法单独定罪的初衷,乃是想在强奸罪的重刑处罚与一般嫖娼的行政处罚之间,设计衔接性的刑罚类型,以“阶梯式”的刑罚体系填补国家惩罚违法犯罪的空间。就现实性而言,1997年之前实践中出现不少个案,一些不满14岁的幼女发育比较成熟,自己谎报年龄且属自愿行为,将这类“嫖宿”定为“强奸”亦有不妥。
  问题是,这种立足现实理性设计的刑事罪名,却遭致公职人员更容易脱罪的“预料外后果”,使得少数公职人员在面临处罚时成为立法的“受益人”。这是公众反对该罪的最主要缘由,也是之前网民指摘司法不公的最大原因。
  以某种特殊主体来衡量立法的公平性显然不够理性,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借此全面审视嫖宿幼女罪的立法“偏失”。从理论上讲,针对幼女性侵害的刑事立法中,将幼女是否自愿、是否存在金钱交易作为罪名区分的标准,背后存在一个重大的逻辑缺陷,即未满14周岁的幼女拥有性行为的支配权。这不仅与幼女的身心发育实际情况相违背,也与强奸罪中奸淫幼女不区分是否自愿的逻辑相矛盾。所以在强奸罪之外单列嫖宿幼女罪,便面临将幼女视同为妓女的道德不正义。
  不仅如此,嫖宿幼女罪的立法价值也模糊不清。设立这一罪名本意旨在保护幼女,但却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这一类罪当中,而不是像强奸罪一样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这一类罪中。很显然,这种立法体例并不利于保护幼女权利,而且还容易造成其与强奸罪的界限不明。司法实践中,究竟如何判断“卖淫”的幼女是否出于自愿,又是否需要行为人明知“卖淫”的是幼女,以及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等,这些关键问题存在极大模糊空间,从而为司法带来诸多不确定因素。现实生活中,一些幼女在被利诱、胁迫、欺骗之下而与侵害者发生性关系并收受一定金钱,行为人就容易逃脱强奸罪这一更重的刑罚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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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绝代双娇C 发表于 2014-3-28 16: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恶法不废,民无宁日,国难无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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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绝代双娇C 发表于 2014-3-28 20: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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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绝代双娇C
  要求立即废除恶法“嫖宿幼女罪”!!
海甲岭 该用户已被删除
海甲岭 发表于 2014-3-29 00:04:10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支持!!
jihh001 该用户已被删除
jihh001 发表于 2014-3-29 03:58: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得不顶!!
lzm9988abc 该用户已被删除
lzm9988abc 发表于 2014-3-29 07:53:10 | 显示全部楼层
2650天!!你没搞错吧
东莞之鹰 该用户已被删除
东莞之鹰 发表于 2014-3-29 11:47: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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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xp315723358 发表于 2014-3-29 15:42:10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支持。
  嫖,嫖娼嫖妓是为嫖,存在金钱交易的是为嫖!!
  幼女。故名思义,未成年少女,
  、、、、、、
  不说了,太恼火了。
chenmailu21 该用户已被删除
chenmailu21 发表于 2014-3-29 19:36:40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求立即废除恶法“嫖宿幼女罪”!!
3gtoo 该用户已被删除
3gtoo 发表于 2014-3-29 23:31:10 | 显示全部楼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