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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接续2011年11月10日所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依法作为??
判决书制作形式具有法律性、规范性、准确性、公开性等特点,应当慎之又慎、严谨制作。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常行终字第52号行政判决书第1页第7-9行:上诉人张逊因与被上诉人溧阳经信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溧行初字第4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问题是:溧行初字第45号行政判决中的当事人不是本人,溧阳市人民法院也没有向本人送达过该行政判决书,本人至今都不知道该行政判决中的原、被告是谁??从何而来不服该判呢??换言,即使本人同情该行政判决中的当事人,也不能越殂代疱,法律并没有赋予本人有不服该判提起上诉的权利!! 失之毫厘,差之千里”,不知用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常行终字第52号行政判决书出现的问题,是否恰当?? 2011年11月1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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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出版vcss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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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婚姻,更是头大,男人们的思维果真是难以捉摸,你刚刚弄成清汤挂面,他就酷爱起夜店猫咪;你刚刚学会化小烟熏,一转眼儿他又对着素颜朝天大加赞叹。还有相亲之后,颇有好感,可他死活就是不主动跟你联系,你只好每天把QQ挂在线上等着他哪天赏你一个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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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法院到底是不是这样??你们黑不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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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狼共舞614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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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城市论坛沦落人同是常州受害人!!本人被常州公安局禁毒大队秘密监控7年,这7年中不让我做生意,不让我交朋友,一直躲在背后搞鬼!!原因是一起贩毒案子和我一点关系也没有他们公报私仇!!贪赃枉法!!欺上瞒下!!栽赃陷害!!还安排很多女吸毒人员来害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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