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判决执行不立案看青岛法院与败诉方的勾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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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天理 发表于 2014-6-13 12:0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山东省青岛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漠视民生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耍赖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有法不依剥夺低保户、残疾人孙晓的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权
  逼其上访在国信局病发倒地血流满面遭抢救
  
  
  残疾人、低保户孙晓住青岛市湖南路33号4户几十年。1994年8月因其所住房屋被青岛市饮食公司拆迁,但对作为户主的孙晓并未给予安置,导致其飘泊流浪至今。2006年6月孙晓申请青岛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要求安置裁决。同年9月开发局以孙晓为“空挂户”为由,认定孙晓不符安置条件,决定不予受理。同年12月27日孙晓不服,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7年3月20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开发局裁决表面显示“不予受理”,但实际上在程序上是已经“受理了”。不但是受理了,而且在实体上进行了一系列拆迁纠纷处理的工作,包括“调查”、“了解”和“进行了调解工作”。也即法院在对开发局认定孙晓为“空挂户”这一焦点法律事实问题上,进行了程序上的、实体上的全面审查,从而作出了:“撤销被告不予受理的决定,责令于法定期限内就原告的申请作出明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结果南行初字第15号判决)。这个责令有三个特点:1,有个期限。这个限定,法院判决并非一般出现,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条的规定,这个期限是指如不限定时间,“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失的”紧急情况下的限定。2,责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表述语言很具体,超出我国法院判不作为一般不明示表述的惯例,而是清晰表述:责令开发局要“就原告的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3,这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还有个“明确”的定语,以示强调。这充分表现了审判法院对弱势群体的支持。
  2007年6月开发局不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7年8月16日青岛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青行终字第192号判决)。
  判决生效后开发局拒不履行判决。2007年10月30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了孙晓要求强制执行的申请,案号为南法执字第2516号,但该执行局并无采取任何执行措施。
  2009年7月3日开发局以与前相同的事实、理由,重新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裁决。
  据《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诉法》第五十四条第项、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并根据《行诉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因此,依此法条,原南法执字第2516号执案,自然陷入中止状态。又依此法条,开发局的重复作为应进入一审审查。因此孙晓又于2009年9月25日提起行政诉讼。结果一审法院还是以开发局认定孙晓为“空挂户”的事实“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撤销其裁决,并责令其“三十日内重新作出裁决。”南行初字第106号判决)。二审法院也以孙晓“应是涉案房屋的拆迁安置人口”为由,还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青行终字第146号判决)。
  但2010年5月24日判决生效后开发局仍再次拒绝履行判决。而此时执行法院、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非但没有采取对开发局的上级“司法建议”等执行措施,而且连这两次审理的生效判决,也违法不予执行立案,或将南执2516号执案恢复执行。这导致孙晓连诉讼费用都退不回来。孙晓更因受到刺激,精神更不正常,被逼上访维权,多次在最高院、国家信访局门前癫痫病发作,倒地不醒人事,招来大批群众围观,影响十分不好。
  之后,2010年9月2日开发局对法院的两次责令安置毫不理睬,这次开始转为弄虚作假了,即第三次又作出了重复的不予安置裁决:一,又认定孙晓不是“被拆迁使用人。”,不能安置。二,更矛盾的是,该在无任何当地户口抄录核实记录证据支持的基础上,凭空编造了几个已安置人口,谎称早已对孙晓“安置”了。即开发局依这个作假的裁决,再次拒绝履行生效判决,对孙晓不予安置。该开发局不服法院判决,应走合法程序,即不服应去高院申诉的,此时强制执行不应停止,由高院审查,再审立案后可中止执行,或者被执行法院执行局立案执行后,审查履行了判决结案才行。而青岛这个开发局却正道不干,而是掉过头来,充分利用了执行法院不准孙晓申请执行立案的漏洞,或利用与法院人员里应外合与法院串通勾结成功挡住了孙晓申请执行立案这个违法态势,肆无忌惮的对抗生效判决,凌驾法律之上,再次对孙晓作出违法不安置裁决,使该开发局安全有效的规避了应受到的法院强制执行的制裁,从而一起共同的、成功的达到了长期保护不良开发商,长期侵害和剥夺老百姓合法受安置权利的目的,其中是有策划预谋的、恶意是非常露骨的、行为是十分违法的和十分严重的。
  由于上述原因,孙晓流离失所、四处飘泊和持续上访的态势将继续扩大化。这个扩大化必造成其病情加重,精神反常,更频频发作癫痫,其随时随地突然倒地被撞击致死的概率也将不断加大。据《行诉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因此,如因之上述原因导致孙晓伤亡,则青岛开发局和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相关人员理应承担其应负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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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jx5312180 发表于 2014-6-13 13:57:3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的行政诉讼漏洞太多,法律不健全,特别是执行监管不到位,造成了官司难打,打赢了难以执行行政机关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