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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发展我们大力支持的过程中不该损害我们这的利益为基础。从中央到地方都要求在拆迁过程不能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保障广大群众拆迁后要比拆迁拆迁前各方面生活水平提高,其实在拆迁过程中我们根本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例如:我原有房屋为产权证记载面积+35砖混房屋面积均为125.6平米的房屋加围墙40米等。于2008年在断水~电~气~等情况下被迫签订不公正的拆迁安置协议。安置住房面积33.19平米房屋补偿金15856元,在政府天天都在宣传要求保障民生,在断水·电·气·等情况下被迫签订搬迁协议。这叫保障的什么民生,大房子换小的可怜的房子严重损害百姓利益。我要求领导在百忙中来了解实情,保障我们住房生活水平不低于拆迁前的情况下以产权调换和搬迁损失的补偿等。
编号:51455271397709532038 徐XX同志:您好!! 根据您提出的信访事项,我局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根据《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四章住房安置第二十二条“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持有《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的被拆除房屋的农转非人员,按每人35平方米建筑面积进行住房安置”的规定对拆迁村民按照每人35平方米建筑面积进行住房安置。徐君辉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书时选择现房安置,房屋安置在园中园拆迁安置小区,房屋面积33.19平方米,并按照《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对安置房面积不足35平方米的部分按规定给予了补偿。其补偿安置符合政策规定。 武侯区晋阳街道办事处 2014年4月17日。 133209404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