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中级人民法院荒谬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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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彩叶 发表于 2014-6-16 09:43: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3年5月28日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坑口办事处公职人员李永昌杀害私营车司机梁金福一案,中院的判决令人啼笑皆非。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被告人李永昌因故杀害被害人梁金福,致其死亡,且拒不认罪,主观恶性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1月15日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永昌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杀害他人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己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李永昌将他人杀害,并为掩盖罪行而抛尸灭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又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差,拒不交代故意杀害他人的犯罪事实,应依法予以严惩。但鉴于被告人李永昌的作案动机等部分事实尚未查清,对其判处死刑还不是必须立鉴于被告人李永昌的作案动机等部分事实尚未查清,对其判处死刑还不是必须立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永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力终身。二、是死者物品……三。、被告人李永昌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物质损失合计人民币33518.3元。审判长:蓝燕琴…审判员:孟智华…审判员:颜国军2014年6月11日
  家属看法:一、弄不清起诉书是检察院还是法院??二、法院在判决书里无将被告人李永昌对法庭审讯时对法庭的态度和对公诉人的侮辱加以定罪。三、既然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犯李永昌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又何来鉴于被告人李永昌的作案动机等部分事实尚未查清,对其判处死刑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呢??四、罪犯李永昌故意杀人后抛尸荒野。在多个事实面前拒不认罪。案发现场在罪犯家中。多个事实指证了杀人、抛尸、弃车都是他一人所为。试问这个事件的焦点是:杀人只要不承认,毁掉作案工具、不承认杀人就是法院所认定的作案动机等部分事实尚未查清??
  既然作案动机等部分事实尚未查清法院怎样判决呢??
  杀人只要无人见,毁灭作案工具,不认罪。就不会判立死。这就是中国人信仰的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