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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前段日期在网上传的沸沸扬扬的“乐助款”一事终于在乐清市委市政府抱着冤案错案必纠,当事人陈东晓无罪释放。在这里当事人陈东晓感谢乐清市委市政府还有以事实为准绳的法院还陈东晓一个清白,更要感谢一直关注的网友。既然陈东晓是清白的那处置办是不是把当事人父母的血汗钱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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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陈东晓,女,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大学文化,住浙江省乐清市乐成街道国贸大厦861室。
报告人陈东晓因其婆婆高秋荷集资诈骗罪一案而无辜遭受诛连,2008年3月10日乐清市政府、政法委下设的“处置办”以维稳为由强行**局将报告人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予以刑事拘留,并于同年4月16日被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报告人在羁押期间,乐清市处置办张守奎强行将乐清市**局对报告人的暂扣款70万元划拨至处置办的帐户内。尔后,乐清市处置办张守奎又以案件“判缓刑”为条件,让报告人父母以“乐助”的形式交纳50万元的乐助款。报告人父母为了能使报告人早点出来,无奈只好满足处置办的要求。 报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历经一审、二审及报告人多次**,乐清市**局以报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因证据不足为由,于2012年1月18日作出了乐公**撤案字(2012)03号撤销案件决定书,决定撤销此案,报告人终于沉冤得雪归还自由之身。 综上所述,报告人认为乐清市处置办非法划拨的其“暂扣款”70万元及以“判缓刑”为要挟所索取的“乐助款50万元”应予以退还。乐清市处置办收取的该两笔款项既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显属违法,其为行为严重侵犯了报告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期间,虽经报告人多次向乐清市处置办催讨要求退还,但乐清市处置办均已种种理由予以推拖。故此,特呈报告,恳请各级人大、市委、纪委、政法委等有关部门和领导加强监督,责令乐清市处置办立即归还报告人被非法侵占的财产,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报告人深表感激! 特此报告 具报告人:陈东晓 二0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附:1、乐清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乐刑初字第1154号刑一判决; 2、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浙温刑终字第100号刑事裁定; 3、温州市乐清市**局撤销案件决定书乐公**撤案字[2012]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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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事去WOW吧发 那群水B很乐意帮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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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陈东晓在看守所中的时候,当地市处置办给陈东晓的父母签了一份协议说只要交50万元钱就可以把她放出来。如果真有罪拿钱可以买出来吗?如果没有罪为什么要拿50万元钱。拿50万当条件拿法律当儿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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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局法院已经撤销案件证明陈东晓是清白的,那为什么处置办还扣押着她父母的血汗钱不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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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在第一季各方的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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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所谓“乐助款”是什么性质,是退赔赃款吗?
陈的婆婆的非法集资案非常复杂,牵涉100多名债权人,案发后还有1.1亿元没偿还。追回赃款是政府的责任,退回赃款也是涉案人员的义务。但陈是涉案人吗?二审时,检方已撤诉,这说明陈是无辜的,没有退回赃款的义务。更荒唐的是,向处置办交“乐助款”的,还是陈的父母。处置办“统筹”处理非法集资案件,居然将与案子无涉的主犯的亲家也“统筹”了,让其承担退款义务;并且,还是以“轻判”其女儿为条件,让他们“自愿”捐乐助款,这实在有“株连”的嫌疑。 其二,“乐助款”协议侵犯了司法的独立性。 最高法最近下发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被告人积极赔偿,可作为依法酌定从轻量刑情节。但本案荒唐之处在于,是由与案件无涉的亲家交了“乐助款”;而且没有司法权的处置办在收到钱款后,居然白纸黑字地承诺被告人会被判缓刑。若这种承诺虚假,有损于政府公信;若承诺真实,则涉嫌干涉法院的独立审判。就算是法院主持的民事调解,也不能以“不判缓刑就退钱”,作为赔偿的附加条件。所以无论如何,由政府机关签订的这个协议,都有损政府公信。 其三,“乐助款”是行政权的越位。 处置办表示钱没进入私人的腰包,而是转给了债权人。这个协议固然未必如有人想的那么不堪,比如政府勒索公民。但这个关于“乐助款”的合同,双方交易的究竟是什么呢?是交易司法公正,还是交易陈的清白,或是交易政府的权力,可以出入人罪,予取予夺?对此,处置办恐怕难以回答。 而乐清市委宣传部表示:50万元是陈东晓父母自愿给的,“市政府本来不要,但他们一定要给”。且不说是否真属“自愿”,事实是,政府部门如果觉得不该拿,完全可以不拿,既然拿了钱,又在协议上承诺陈将被判缓刑,那就没必要说自己拿“乐助款”有受“胁迫”的味道。 这份“乐助款”协议,成为舆论诟病的对象,原因不是政府部门积极追退集资款的初衷错了,而是其严重越权、滥权、干涉司法的独立、将无辜者牵连于案中。更重要的是,乐清市处置办一手握着执法大权,一手降尊纡贵与公民签订协议,要求捐出“乐助款”,实在容易使人觉得,这是唱了红脸唱白脸。 这个是发在报纸上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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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都是第一季的反应: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8时25分报道,从2008年3月10日起,陈东晓被浙江省乐清市相关部门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羁押275天”。期间,陈东晓的父母与乐清市处置民间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达成协议:为了能使陈东晓获得最轻的处罚,陈东晓的父母自愿拿出50万元“乐助款”,帮助解决债权人的困难,这样陈东晓会被判缓刑,如未被判缓刑,50万元“乐助款”将完璧归赵。
就在存入50万元的当天,即2008年12月15日,乐清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陈东晓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判决后陈东晓被释放。但是陈东晓却认为自己根本没有犯罪,所谓的“乐助款”是一种变相敲诈。 这一案件中,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收取当事人财物承诺缓刑,是否就是所谓的“花钱减刑”、“花钱捞人”?这种做法是否合法?中国之声连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 主持人:在经济类案件中,通过赔偿受害者损失来减轻刑罚,这种情况是不是合法?与所谓“花钱捞人”有没有区别? 嘉宾:这个法律上的宽严相济以及花钱买刑等等,法律规定主要是用于人身伤害的案件,不适用于这种经济类案件,但是经济类案件如果从这个角度来讲,也是可以这么做的,但是有一点,由其他机关来做是不太合适的。 主持人:在这个事件中,由所谓的“处置民间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这样一个政府部门来收钱,减轻刑罚,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有关规定? 嘉宾:肯定不符合。我国《宪法》规定审判权归人民法院行使,凡是涉及到审判权内容的这项活动只能由人民法院来独家进行,像这种对双方进行调解,以被告人付钱作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的表现,这属于审判权的范围,不可能由其他机关来行使这个方面的权力,从这个角度讲,主体上肯定不对。 主持人: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到对于积极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根据悔改表现予以从宽掌握。本案是否属于这种情况呢? 嘉宾:不属于。因为那种宽严相济主要是用于人身伤害,有被告人、被害人之间关系比较明确,像刚才讲的这个案子,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侵害和被侵害的关系很模糊,没有直接的联系。究竟是不是在经济上面被告人侵害了被害人,他们之间是否有直接联系,这种联系是违反了民事法律规定还是违反了刑事法律的规定,现在不太清楚。 主持人:在这个案件当中,当事人交了50万之后马上就被判缓刑,当事人认为这份协议是父母不懂法并且爱女心切而做的无奈选择,是变相的敲诈,您怎么看? 嘉宾:如果说有这个事实,最后认定被告人确实不构成犯罪,那么这种所谓“花钱减刑”、“花钱赎罪”就没有基础。所有的刑事和解都要建立在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基本事实上,如果这个基础事实不存在,一切和解就是变相敲诈。但是即使不是变相敲诈也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因为没有基础。本案被告人到底构不构成犯罪,还有待于人民法院进一步的审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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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网友关注起来,不要让害群之马败坏了社会风气和道德,不要权利凌驾法律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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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应该是这样的: 温州乐清“乐助款”(第二季)乐清市处置办张守奎为何私分我父母血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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