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愤怒!!甘肃“少女遭掏肠案”凶手改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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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七年五月七日 发表于 2012-4-10 06:44: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甘肃“少女遭掏肠案”终审?律师不认同改判理由?
来源:法制晚报?发布日期:2007-01-18??
???
  中新浙江网1月18日电?据《兰州晨报》报道,甘肃省高院近日对张掖“少女遭掏肠案”作出终审判决,凶手乔建国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4年8月12日晚11时、9月20日凌晨,张掖市连发两起少女被掏肠惨案。19岁的少女琳子(化名)和17岁的少女小花(化名),先后被人从下身将肠子掏出体外,琳子当场死亡。小花虽经及时抢救挽回了性命,但身心遭受极大摧残。?
  2004年9月29日,凶手乔建国被捕。因其在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所做的有罪供述不一致,致使审判工作拖延两年。?
  甘肃省高院审理后认为,乔建国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强奸、故意伤害等犯罪事实,属自首。但其犯罪手段极其凶残,犯罪情节极为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情况,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是由于此案中关于掏肠杀人的事实,只有乔建国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却没有直接证据指证,而乔又在上诉中推翻了这一供述。中国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口供而没有证据支持的不能认定有罪。?
  今日追访?
  改判理由律师不认同?
  本报讯(实习生徐烨)“不管他有没有掏女孩子的肠子,但人确定是他杀的,理论上应当判处死刑。”今日上午,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许金国对笔者称,对于此案的判决,他并不太认同。?
  据许金国介绍,根据我国法律对死缓的规定,死刑不是必须执行的,可以缓期执行。但具体什么情况算“不必须执行的”,就要看法官认为案件情节是否严重了。?
  许金国称,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犯罪分子自首后,法官可以从轻处理,但他的自首情节是否足以使其减刑至死缓,十分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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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ikeyewu001 发表于 2012-4-11 04:52:5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们:这样的人不会从死缓又改为无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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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eng 发表于 2012-4-11 15:57:23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有后台哟,幕后的人又是谁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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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间溪流 发表于 2012-4-12 03:01:4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我们法律人给社会的答复吗!!!!!!!!!!!!!!!!!!1
法官们这样判到底要给我们这些学生留下些什么?
不给社会除害当什么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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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nhui 发表于 2012-4-12 14:06:13 | 显示全部楼层
让那些法官回家吃死去吧。最好让他们的女儿,或妻子也受到同样的待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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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身经历 发表于 2012-4-13 01: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不能除恶扬善,还叫什么法!
法官不能主持公正,还叫什么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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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kathy 发表于 2012-4-13 12: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7楼的说的对,?让他们的女儿妻子去也去承受那样的遭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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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_绿_色 发表于 2012-4-13 23: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又一例葫芦僧判糊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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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hongxinn 发表于 2012-4-14 10:23:5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治社会,要知法,懂法,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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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思成灾… 发表于 2012-4-14 21:28:19 | 显示全部楼层
改天我去掏那些法官的妻子?女儿的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