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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我把自己分得的责任田租给了本村村民马志彬使用,他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乡镇村企业、事业用地申请书》。马志彬取得申请书后在该地块建起面粉厂,经营至1996年面粉厂倒闭破产。同年发洪水,面粉厂厂房也被冲毁。
由于占地人马志彬的经营不善,导致面粉厂大量欠债不能归还。这其中就包括拖欠我数年的占地租金。我多次找马志彬讨要占地租金无果后,要求马志彬归还占用土地,谁知马志彬拒不归还并且没有不归还的正当理由。 2005年我诉至沙河市人民法院,要求马志彬归还我土地使用权和占地租金。 我原本想这官司好打,马志彬建面粉厂占用的是我分得的责任田是辛寨村人人人皆知的事实,马志彬的面粉厂已经倒闭了,土地已经荒芜多年,并且拖欠我多年的占地租金。可谁知道这官司一打就是七个年头了,至今也没有看到结果。这其中沙河市人民检察院功不可没。 官司本来打得还算顺利,民事诉讼两场确认了我的土地使用权。行政诉讼确认了马志彬占地违法。从打官司至今,占地人马志彬也从未表示过对判决的不服,更没有提起过上诉、申诉、提请抗诉等对判决不满的行为。 眼看着荒芜了十几年的土地就能重新耕种了,谁知2008年沙河市人民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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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院报请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了行政抗诉。并且抗诉理由是分牵强:“县级人民政府有权批准三亩以下耕地使用权,一审法院撤销被告沙河市人民政府批文显然采用法律错误。”
关于被告沙河市人民政府的违法情况应该说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首先第三人马志彬在1989年在向被告申请占地提交验资证明时,该证明上盖有早在1978年之前就已经作废的有“沙河县高村公社辛寨大队信用服务站”字样的公章。第三人采用了非常显见的欺骗手段。其次,被告颁发给第三人马志彬的申请书与存档的申请书内容大相径庭,文字内容、书写颜色、书写笔记、批准文号均不一致。 退一步说,即使第三人的占地申请合法,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使用权。 检察院抗诉后,第三人马志彬有持无恐,拒不交还土地使用权,沙河市人民法院开始公然违法、抗法,枉法乱判。先是说我超过诉讼时效,后又说我没有主题诉讼资格……致使该案历经七年,八出判决、裁定不能终结。土地荒芜至今已经十六年了。 沙河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究竟维护了谁的利益?受了谁的指使?包藏怎样的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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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抗诉后,沙河市人民法院开始公然违法、抗法、枉法乱判,先是说我超过诉讼时效,后又说我没有主体诉讼资格,致使该案历经七年,八出判决裁定不能终结。详细情况请看母现光的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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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甚至《民事诉讼法》第四章整章专门对回避制度作了规定。其中第四十五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 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然而沙河市人民法院在接到(2008)邢行再终字第8号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法院行政裁定书,指令沙河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时。沙河市人民法院公然违法,不顾我的代理人母现光在再审期间再三提出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的抗议,甚至对我的代理人母现光书面提出的要求审检庭庭长高计朝回避的请求置若罔闻。再审合议庭,依然还是原审的合议庭成员,从审判长到审判员,再到书记员一人未换。详细情况请看新浪母现光的博客《第四出判决书》和《第六出判决书》。 沙河市人民法院,是谁给了你如此大的权利?审检庭庭长高计朝你究竟拿了第三人马志彬多少好处再三拒不回避? 作者注:行政诉讼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等法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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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可以减少或者杜绝参审法官收受贿赂,产生成见或者有某种利害关系、携私报复等影响公正判决的因素。——作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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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我发帖没用,其实我不是只为我自己发帖。检察院已经祸害了我,再怎么样损失也找不回来了。我只是告诉检察院,以后祸害别人也要小心点,小心你的影子歪了。希望大家都顶起来,不要让检察院在以后祸害人民时连一点顾虑也没有,也不要让检察院祸害完人民后,让人家一点成就感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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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之顶顶正义,阳光之下避阴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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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分珍惜的利用每一寸土地。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政策。”这些难道都是裆中养的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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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想上网斗会儿地主、我也想上网和网友聊会儿天、我也想无忧无虑的生活着,作一个拥当拥政的好公民。然而,作为一个农民地都没得种了,一切又从何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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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之顶顶正义,阳光之下避阴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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