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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和县人民检察院批捕科科长陈
耘徇私枉法对黄玉平不予批捕的控告 控告人柏德宝,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系和县历阳镇城北社区三里三自然村居民,联系电话13905654989。 请求事项: 1、撤销和检侦监不批捕3号,予以批捕本案主犯黄玉平; 2、依法追究枉法直接责任人和县检察院批捕科科长陈耘的法律责任。 控告理由: 2013年11月18日晚,黄玉平、阮磊、黄涛三人因在与过成成及控告人一起吃饭时发生口角,黄玉平等三人对控告人及过成成实施不法侵害,致伤控告人和过成成。三人在致伤控告人和过成成后即逃离了现场。后大排档老板陈加彪向历阳镇派出所报案。历阳镇派出所立案后即开展了侦查,根据控告人在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历阳镇派出所对相关人员调查时涉及黄玉平故意伤害犯罪事实的主要情况如下: 1、控告人在2013年11月27日陈述时称黄玉平动手打了过成成和控告人; 2、过成成在2013年12月13日陈述时称黄玉平用拳头朝脸部打,又用啤酒瓶朝头部砸…头皮创伤是黄玉平用啤酒瓶砸的…左眼眶骨折应该是黄玉平用拳头打的…耳膜穿孔是黄玉平用拳头打的…; 3、黄玉平对2013年11月21日接受询问时承认用拳头打了过成成脸,具体打了多少下不清楚…。。承认把过成成摔倒在地上,他后来在地上就没起来了。在2013年12月24日接受讯问时作了同样的供述; 4、阮磊在2013年11月22日接受询问时称黄玉平和过成成开始用拳头打的。在2013年12月24日接受讯问时也作了同样的供述; 之后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在2013年12月10日鉴定过成成头皮创伤、左眼眶内侧壁骨折、外伤性鼓膜穿孔三处皆构成轻伤。在2013年12月11日鉴定控告人头皮及左耳垂创两处均构成轻伤。后和县公安局在2013年12月25日向和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对黄玉平、阮磊批准逮捕,但和县人民检察院以黄玉平涉嫌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批准逮捕黄玉平。后和县公安局对黄玉平予以取保候审。 对此,控告人认为,和县人民检察院对黄玉平不批准逮捕显然与上述证据是矛盾的,属于徇私枉法。故控告人特提出控告,请依法予以查处。 控告人:柏德宝 2014年6月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