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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遭遇“难产”
——三门峡中院8年未作出一个申诉裁定!! 行政申诉摘要 我叫贾建设,河南义马市人,电话13939865250。因起诉义马建设局行政不作为,遭遇义马法院司法不作为,因上访司法不作为,遭遇法院基于地方保护伪造起诉书、赴京拦访和义马公安局非法拘留。因起诉义马公安局非法拘留遭遇义马法院枉法裁判。上诉后又遭遇三门峡中院见错不纠正。 接到判决书后,咨询了法律界资深人士,认定这是一起地方政府严重干扰司法公正的枉法裁判,我当即向三门峡中院提起了申诉。,8年来无数次到全国人大、省人大、最高人民法院、省高院,历经了河南省高院的大接访!!并利用网络媒体——人民网、大河网、河南法院网等数十家知名网站发帖求助,至今没有得到任何回复。 附: 行 政 申 诉 状 申 诉 人: 贾建设,男,汉族,51岁,住河南省义马市千秋路友谊三巷22号。电话:13939865250 被申诉人:义马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蒋挪军 局长 请求事项: 请求你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撤销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三行终字第13号判决。同时依法撤销义马市人民法院义行初字第1号判决。 因义马市人民法院与本案存在重大利害关系且已经被地方保护主义包围,失去公正审理条件,请求你院不要将案件发回重申。 请求你院从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出发,指定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判令被申诉人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最初原因,建设局行政不作为侵权 2005年初,义煤集团千秋煤矿在申诉人的住宅正南方实施非法建筑,侵害申诉人的在先住宅权。申诉人及时交涉,并向义马市建设局请求行政救济,建设局虽然查明非法建筑的事实,但是怠于履行职责。交涉结果不仅无效,反而导致千秋煤矿因此停了申诉人的生活用电用水。 二、行政诉讼救济,法院不立案,司法不作为侵权 2006年1月5日,申诉人不得不向义马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建设局行政不作为,却又遭遇了义马法院司法不作为,眼睁睁看着非法建筑既成事实,无奈开始依法逐级上访求助。正是这样上访影响到了个别领导人的形式政绩,被动用警力拦截抓捕。申诉人在被非法拘留关押期间,义马市法院才匆匆忙忙送来姗姗来迟的倒写 日期的“行政裁定书”,结论是不予受理!! 三、上访司法不作为,申诉人寻求有权机关帮助没有违法 上访司法不作为,因为现阶段针对司法不作为信访救济规定不明确,为了寻找针对司法不作为有效的信访救济途径以及躲避地方驻京信访拦截人员的拦截和殴打,到北京派出所接受登记后,派出所通知地方政府接回为其解决信访问题。在北京接受过妥善救济和一次正常盘查,北京派出所盘查结果是,从来也不认为过申诉人违法,更没有给申诉人任何行政处罚。 四、义马公安局为义马法院掩盖丑闻,滥用职权,赴京拦截抓捕,违法行政,导致矛盾升级。 义马公安局原本是负责义马境内安全的,竟然在没有任何法律手和依据的情况下赴京异地拦截抓捕,非法限制申诉人的人身自由,并从北京强行带回。申诉人要求到旅店取回现金1800元以及衣服、皮包、日用品等,被没有警察证的所谓的“工作人员”断然拒绝。回来当日,义马公安局没有出示任何证据,在没有属地管辖权的情况下,绕开集体决策的法律程序规定,竟然以“贾建设多次进京无理上访,严重扰乱中南海地区工作秩序” 为由,对申诉人拘留10天,限制人身自由总计11天!! 在义马市公安局对申诉人宣布拘留当天,不告知诉讼救济权利,在申诉人当即提出复议情况下,义马市公安局不告知取保可以暂缓执行的权利,立即执行对申诉人拘留!! 五、义马法院投桃报李,积极“接受案件移送”,司法胡作为,袒护在法律上与其有实质利害关系的义马公安局。 申诉人无奈再次走进法院状告被申诉人滥用职权违法拘留受害群众,希望法院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最基本原则,依法公判,匡扶社会正义。但是义马法院迫于行政压力,投桃报李,积极“接受案件移送”,司法胡作为,搞文字游戏,玩弄法律,凭空捏造“信访人报案事实”,弥补被申诉人“无人报案,无法立案” 的重大缺陷。在被申诉人对申诉人提供证据没有本质异议的情况下,无端否认。袒护在法律上与其有实质利害关系的义马公安局。 六、原一审证据暴露法院与案件存在重大利害关系,判决结果为枉法裁判。 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是依据国家行政法律、法规,而是依据地方官员非法制造的政治帽子“非正常上访”,自欺欺人,枉法裁判,主要错误在于: ㈠、 原一审判决对被申诉人的程序严重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枉法裁判,放纵违法行政。 ①对被申诉人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视而不见,枉法裁判。开创了对 “只要扣上非正常的帽子,无须立案,可以全国范围内任意抓捕、拘留” 进行公开支持的司法先河!! ②对不具备立安条件,依法不应立案而违法立案,体现报复、压制的非法行政动机,视而不见,枉法裁判。 ③对作出行政拘留决定时,没有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属于严重程序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枉法裁判。为造就“一言堂”官僚体制大开绿灯。 ④对不告知诉讼权利,放弃人权保护原则的行为,为视而不见,枉法裁判。 ⑤对参与办案人员李明,曾因民事纠纷和申诉人结成宿怨,和本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违法公报私仇,此人无警察执法证件,无参与办案资格,其办案行为违法无效,导致全案办案只有受理、报批、立案、传唤一人,明显违反行政执法“必须二人以上的法律规定”。该案件自始至终没有公正的基础,但是一审对此为视而不见,枉法裁判。 ⑥对在原告当场表示要申辩,要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况下,拒绝听取申辩。不告知原告举证权和取保暂缓执行申请权。违反“公开、公平、公正、文明”、“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执法原则,简单粗暴回答:“你不能复议,申辩不申辩,复议不复议都一样。你不是喜欢告状吗??拘留你就不怕你告!!”等情况为视而不见,淡漠人权保护。 ⑦对“干警杨大雷不是被申诉人法制室的工作人员,更不是负责人,无权审核非义煤集团内部的案件,没有审核签字权”的程序违法行为,为视而不见,枉法裁判.. ⑧对被申诉人对申诉人拘留十日,超期关押总计十一天,为视而不见,枉法裁判。 ㈡、 原一审判决对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依据“量少质次,证据不足”,视而不见;在被申诉人对申诉人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情况下,无理否认其证明效力,认定事实黑白颠倒。把申诉人“上访正当有理,丝毫没有扰乱秩序”的正常行为错误定性为“非正常上访行为”,暗含申诉人“可能扰乱秩序”误导!!明显偏袒被申诉人。 ㈢、原一审判决对被申诉人法律适用没有依法审查,有意偏袒被申诉人。 以“扰乱单位秩序”为理由的行政拘留,应当审查被扰单位是否报案,其秩序是否被扰乱并且达到不能正常进行的程度。原一审判决恰恰没有审查。而是把这一概念偷换为“非正常上访”的政治帽子。迎合被申诉人当庭宣布“你非正常上访一次,就可以拘留你”于法荒谬的所谓“执法根据”。按照正常逻辑,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了正常上访的概念,才能谈及申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正常上访”。目前针对司法不作为的信访,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可供界定“正常上访”的时间、地点和途径。所以“非正常上访”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不能成为是否给予拘留的判定标准。公安部2006年6月发布的“非正常上访”专项治理的通知,并不是一概拘留,而是区别对待。特别强调有问题要解决。申诉人的上访行为发生在2005年至2006年3月份。并不能适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原一审判决如此审查法律适用,违反“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借机协助地方非法保守势力,打击正常信访人,明显偏袒了被申诉人。 七、原二审全面审查后,仅仅为纠正汇合立案程序小错误,就撤消原判决,发会重审。恰恰表明原二审已经发现了原一审判决在实体上存在严重错误。 申诉人第一次上诉后,原二审对案件全面审查后认为原一审“应将要求撤消处罚决定和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2843元损失的诉讼请求分别立案处理,一审合并处理不当”,将案件发回重审。根据便民诉讼的原则,合并立案合并处理并不是严重的程序违法,而是一般的程序差错。原一审如果实体判决正确,就没有必要将原一审判决撤消将案件发回重审。之所以发回重审,恰恰表明原二审已经发现了原一审判决在实体上存在严重错误,给原一审法院一个主动纠正错误的机会。 八、义马法院明知存在重大利害关系,为枉法裁判公开强行管辖。程序严重违法。 重审的“形式一审”法院,曾经派遣法官雷海武到北京充当拦访人角色,阻止申诉人上访其司法不作为行为。在法院明知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申诉人多次申请法院全体回避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本院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将案件报送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即使本院审判委员会的决定不全体回避,或者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仍指定本院管辖。也应当出示本院审判委员会的书面决定或者上一级法院的书面指定。义马法院恰恰相反,接连发出开庭通知,摆布申诉人接连提出申请义马法院全体回避和“合议庭”特定回避申请,就是不出示取得管辖权的有效文书,只是在非法判决上标榜“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大胆听任涉嫌伪造本案有关诉讼文书的“合议庭”成员陈宝国不回避。违法组成“合议庭”,强行管辖。迫使申诉人不得不当庭发布“不对非法法庭回答任何问题”的声明,不宣读起诉书。申诉人地位此时恰似 “被强奸”的无奈。而重审的“形式一审”,在抄袭申诉人原来起诉状后,对与被告证据非法判决中宣称 “原告…不发表质证意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的事实依据”。关于原告对非法法庭抗议,非法判决中宣称:“原告在举证期间向本院提交证据七组…原告在庭审中拒绝举证…不作为定案根据”。进而作出了“狼狈合作”的非法判决,体现着强奸者得意的淫笑!! 综上所述,重审的“形式一审”,完全脱离群众而存在,割裂了民主和集中的关系,体现了司法的历史性倒退,程序上严重违法。 九、非法重审的形式一审,判决结果强奸民意,颠倒黑白,逼的申诉人没有退路。 义马法院不顾“自己不能作自己法官”司法常识,非法组织法庭,铤而走险。其判决强奸民意,颠倒黑白,让中国人蒙羞,让炎黄二帝汗颜!!但我依然相信中国法律,我愿意用我毕生的经历坚持诉讼,至到天明的时候!! 十、庆幸,形式二审终于受理上诉。扫兴,形式二审撇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大胆以偏盖全,竟然以“确认”的口气,无端宣告形式一审“认证正确”,“程序合法”。相当然错误维持形式一审判决,客观上放弃了对行政机关、基层法院的监督职责,存在严重错误,应当依法纠正。 形式二审错误①:掩盖了形式一审原本没有公正前提、没有合法管辖权问题。 形式二审错误②:放弃维护社会正义职责,对申诉人“抵制非法司法管辖”的正义要求,袖手旁观。 形式二审错误③:形式二审实际履行的是一审的职能,自己确认未经过申诉人质证的“一审被告所提证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导致司法级别管辖混乱。 形式二审错误④:形式二审对形式一审的认证问题采用双重标准:对“一审被告所提证据”因“抵制非法司法管辖”而未经质证,而认为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对“一审原告所提证据”因“抵制非法司法管辖”而未经质证,而认为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体现了是非不分,官官相护的封建残余官场特征。 形式二审错误⑤:对被申诉人依法没有地域管辖权,视而不见,争着眼睛说废话。认为只要是县级公安机关,不论在什么地方、针对什么人、因为什么事,都有管辖权!!真让人涕笑皆非。 形式二审错误⑥:形式二审判决词认为“申诉人应逐级上访,但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地区非正常上访”。侵入行政机关职权,其判决代替行政机关认定,凭空暗示“申诉人可能越级”,而为“非正常上访”。 形式二审错误⑦:对被申诉人非法打击申诉人动机和事实,视而不见。审查被申诉人材料不难发现,被申诉人为非法打击申诉人,事先锁定人员,凭空立案,然后纵容公报私仇,罗列罪名,收集材料,非法办案,形式二审判决中只字未提。 形式二审错误⑧:对被申诉人适用法律和政策错误,视而不见。形式二审既然毫无根据认定“申诉人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地区非正常上访,其行为扰乱了该地区的正常办公秩序”,始终不能证明申诉人扰乱了北京中南海地区哪个单位的秩序。因此,申诉人只要没有扰乱了公共秩序,就根本不可能触犯扰乱单位秩序治安法律规定。而被申诉人恰恰适用的关于扰乱单位秩序的法律规定,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公安部关于“非正常上访”政策尚未出台,又怎么能对申诉人无端适用这样的规定呢??!!形式二审堂而皇之宣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使用法律正确”究竟依据何在??!! 综上所述,该案和义马法院存在利害关系,法院深受行政干扰,法官听命地方长官,放弃法官职责,公开向违法妥协,割裂辩判关系,作出枉法裁判,彻底背离了社会起码的公平与正义,于是申诉人请求形式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加以纠正,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但是形式二审明哲保身,错以为常,让回避的规定、公正的要求、指定管辖的目的、行政诉讼的意义一起化为乌有,同样放弃对形式一审、行政机关的监督职责,沿袭了形式一审错误。 中国“十七”大胜利召开了,各行业都在深刻贯彻“十七”精神,申诉人希望不要用这样荒唐判决为“十七”献礼,请求你院依法启动再审,撤消既往一切错误判决,及时指定管辖,用公正的司法取信于民。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具状人:贾建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