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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书
原告 杨俊 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 无业。住巢湖市棉纺厂宿舍楼3栋301室 手机15385138892 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住址北京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处理结果 事实与理由 原告因2012年6月5日向向巢湖市环保局书面申请对巢湖新恒生纺织厂噪音污染进行查处。该环保局也作出《关于反映巢湖新恒生纺织有限公司噪音污染问题的答复》 其内容 检测出超标并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要求办理竣工验收。并告知该答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答复。申请人不服向合肥市环保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合肥市环保局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诉人不服向合肥高新区法院行政诉讼以及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高新区法院2012年合高新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书 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年合行终字153号行政判决书皆依据国家环保局《环保信访办法》相关内容认定6月5日申请人的申诉行为是信访行为以及巢湖市环保局所作的6月6日的《关于反映巢湖新恒生纺织有限公司噪音污染问题的答复》是信访答复,并已成生效判决 原告认为国家环保总局《环保信访办法》与国务院《信访条例》14条相抵触。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以及《规章制度程序条例》第35条规定公民认为规章同法律 行政法规抵触的 可以向国务院提出审查建议,由国务院法治机构研究处理。 原告于2013年2月14日用邮政快件向被告法制办邮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希望被告能给予故国务院对《环保信访办法》进行审查。并公开审查过程和处理结果以及召开听证会。但至今未有结果以及任何答复。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现提起诉讼,望判所请。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起诉人 杨俊 2013年5月1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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