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市下城法院违法立案,请有关部门严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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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qt333 发表于 2014-6-24 18:47: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沈金高,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大学,住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路廻龙里3号302室。电话:
  申诉代理人:周云飞,女,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行政管理本科,住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路廻龙里3号302室。电话:13515717033
  被申诉人:余军,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林司后89号402室。电话:15068115566
  申诉人沈金高与被申诉人余军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杭下民初字第1417号,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浙杭民终字第456号,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栽定浙杭民申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第十三项,依法向贵院提起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决,载定,依法重新审理。
  2、请求依法判令被申诉人余军返还申诉人沈金高租金65000元及违约金3万元,诉讼费4312元,合计99312元。
  3、请求依法判令被申诉人余军承担本案诉讼费。
  基本案情:
  申诉人沈金高与被申诉人余军于2011年2月17日签订了余杭区塘栖镇泰山村18组29号《厂屋租赁合同》租期5年,租金3万元一年。现被申诉人余军因生产发展需要扩大厂房,并另行选择厂房,又在2012年8月以合同纠纷为由将申诉人沈金高诉之下城法院。并提前提出解除租赁合同,返还租金9万元的实际行动证明谋取非法利益。自判决之日起申诉人沈金高多次催告被申诉人余军拿带原始合同办理交接,但被申诉人余军至今仍强行不同意办理解除合同,不腾退房屋不清除安全隐患及物品,不退还钥匙的实际行动证明侵占事实。原一、二审法院全然不理会被申诉人余军谋取非法利益侵占行为,导致申诉人沈金高房屋空置多年不能及时出租和进行其它商业活动,,致使申诉人沈金高直接造成经济损失数十万元。径直接判决申诉人沈金高返还6万5千租金及判决之日起解除合同。申诉人不服,依法再次向上级法院提起申诉。
  申诉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二审人民法院认定申诉人沈金高“装修费就是租金”,错误
  一金不能多用:
  1、合同约定支付保证金4年租金用于建造厂房:被申诉人余军提供的录音足已证明,走,是因被申诉人生产发展需要扩大厂房,并另行选择厂房的实际行动证明自动放弃的事实。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约定支付保证金4年租金用于建造厂房:被申诉人余军代理自认当只有144平方,支付保证金后搭建:被申诉人余军提供图片足已证明装修的事实,一审法院也认定安被申诉人余军要求装修的事实。装修费由被申诉人余军自已承担。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3、支付租金??????????一年多不催讨,当时签订长期合同。
  综上,是因被申诉人急需扩大厂房而自动放弃等自身原因所致,与申诉人沈金高无关。
  二、一审,二审人民法院判决申诉人沈金高平方不到返还租金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及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立案违法,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申诉人沈金高不动产在余杭区塘栖镇泰山村18组29号。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必须查证属实,一审法院没有查清证据,原告余军缺少500平方标准厂房平面图,缺少付清两次凭证依据。被申诉人余军代理说
  一审法官实地测量伪造,800平方写成347平方。
  一审法院收取费用错误:65000元X????=3506元吗??,
  一审,二审法院枉法判决
  一审法院直接判决返还65000元依据何在??直接判决之日起解除合同的权利何在??
  一审,二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双方没有协商一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没有恢复原状。
  一审法院执行违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缺乏支付凭证
  二审法院栽定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严重错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严重错误
  三、一审、二审,栽定法院对申诉人沈金高提供依据不采纳,申请提出实地测量不采纳,甚至在判决书中说装修费依据不足。在法律程序上反映了一、二法院对申诉人极大的不公正。
  综上所述,由于一审,二审法院判决,栽定以推定的方式来认定申诉人沈金高已经收取租金及平方不到,而不理会现有证据和当事人庭审自认所证明的客观事实,导致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严重错误,且程序违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三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相关规定。申诉人沈金高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撤销原判决,栽定驳回被申诉人余军,请求申诉人沈金高返还租金9万元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申诉人沈金高的合法权益。
  此致
  浙江省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沈金高
  2014年 6  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