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审理笔录
时间:2012年10月15日09时30分至10时00分。地点:第十二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 旁听人数: 公开应该有旁听人 审判人员:李敏、龚梅、曹富林 书记员:刘贡音 原告徐长元,住上海市黄浦区先棉祠街59号 被告倪美菊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寅阳镇庆佳村十八组39号 原被告没有人户籍地在徐汇区,一个是廉租房补贴在卢湾区,一个是乡下娘家 告:本院向被告依法送达了开庭传票,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出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告: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依法就原告徐长元诉被告倪美菊离婚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审判员李敏、审判员龚梅、人民陪审员曹富林组成合议庭,由李敏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刘贡音担任法庭记录,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的审判人员及书记员是的申请回避?? 原:不申请 被:不需要 问: 原告,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是否收到?? 原:收到 问:被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是否收到?? 被:收到 问:上述法律文书己经告知双方当事人相关的?讼权利与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清楚?? 原:清楚 被:清楚 这是审理第一页, 第二页,原代:请求判令被告: 1,判决原被告离婚 2,依法分割共同财产。中间,审:有什么财产需要处理??原:被告名下有股票。 审:对于股票你没有相关证据,如果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对此不作处理,今后有证据可以另案起诉。 原:知道了 审:曾经起诉过吗?? 原:起诉过,在2011年的时候起诉过的,因为被告没有到庭,我就撤诉了。审:其他还有补充吗?? 原:我还要要求分割我父母赠给被告的戒指项链,黄金项链一根,没有挂件,婚后给他的,还有黄金方戒一个,还有黄金铜鼓戒一个,耳环一对,都是婚后给的,项链和方戒一共是一万元,其他两样东西是父母给她的。 审:有无债权债务?? 原:没有 在梅陇三村调查时,房东同做笔录的人讲欠房钱六个月 告:下面继续开庭,经过合议庭评议,形成如下意见:原告第一次起诉后双方感情没有改善,双方自分居以后互不往来,互不尽夫妻义务,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今天当庭判决如下:准予原徐与被倪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负担,几天为口头宣判,判决书将于10内依法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后15日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当事人能知道吗??如果原告不告诉我,到现在我被你们法院蒙在鼓里。 原:要求判决书邮寄送达。 告:原告,在判决书生效前不能再婚。 原:清楚了。 原告要求邮寄,虽然被告不知道开庭没有到庭。为何不邮寄给被告当事人,请求领导查明告诉我。 告:今天开庭至此,阅看笔录签字休庭!!告:今天开庭至此,双方阅笔录无异后在每页笔录上签字,休庭。 原告签名 被告签名 你们领导看到了庭审笔录的大部分,被告从起诉到离婚都不知道,是法院受贿赂而有离奇的离婚案,原告是在麦当劳餐厅工作的,是加老养金的,原告又享受低保的,又享受廉租房补贴的,在离婚过程中没有给被告一分钱,还有姐弟俩的公租房不给被告居住权,又是把被告蒙在鼓里离婚,让被告我无处居住,到处流浪。而在起诉中有15万元股票加上审理笔录中东西1万,16元对享受低保又享受廉租房补贴的人,这钱是小数目??上海市吃低保人人可享受??法院不调查,法院不通知被告。还判决书不邮寄当事人。法院是受贿赂,受理没有立案权的案子。我要求必须撤销原判决,我要法院停止侵害,还我婚姻。 2014年6月2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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