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砍树强盗变成了执法者?还是执法者变成了砍树强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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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金砾石 发表于 2014-6-26 21: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重大犯罪渎职社会丑闻:                  
  “网络反腐”应当作国家廉政建设的一个重要组织部分,“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我们五位种树人在哈尔滨市经营10年之久的绿化树将要出售时,却遭遇香坊区成高子镇曲坊村乡匪村霸吴国凤、吴波等人指使强行砍伐盗卖,在我们向公安局110报案后,由成高子派出所接警赶到现场,在各项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民警洪延峰竟不顾我们受害人反对和抗议,公然做出当场放行、不予立案的包庇、纵容行为,因为此案涉及当地公安民警和领导的保护,案件一直得不到立案查处,现含泪将我们种树的悲惨遭遇反映如下:
  一、响应政府号召依法租得地土150亩,种植绿化树苗30万棵。           
  我们种树人于2000年4月末响应政府建生态城号召,怀着绿化哈尔滨市美好的梦想,合伙出资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成高子镇曲坊村租得土地150亩,栽种了30万棵绿化树,2005年5月3日又经曲坊村村长续签租地合同,每年都提前支付土地租金, 经过我们近10年的培育和100多万元巨额投资,已经达到了绿化树的标准,而且在香坊区农林部门做为绿化育苗基地进行了整体规划。
  二、吴国凤、吴波等人强行砍树、盗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2008年4月28日村匪恶霸吴国凤、吴波未经我们绿化林所有方同意,没有办理任何采伐证明。故意、有组织犯罪、雇佣村民强行砍伐、盗卖我们的绿化树,短短几天,就将我们的30万棵绿化树活生生砍伐殆尽,当成废材卖给当地和邻村的村民,卖得赃款几十万元。给我们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300多万元。使我们10年血汗辛勤培育的树木,被强行砍伐、盗卖血本无归。梦想被毁灭,生灵遭涂炭。                                                            
  三、成高子派出所民警洪延峰和刘维权副所长“徇私枉法、严重渎职”包庇纵容犯罪分子,使得这起证据确凿的特大绿化林木盗卖案件,至今得不到立案查处。
  香坊公安分局成高子派出所有责任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不受到侵害,对现场涉案人员现场登记取证,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2008年5月3日下午15时,我们五个人带着绿化公司经理等一行9人到达林地时,将正在指挥砍树的吴国凤和往外运树的人员落网,被盗运的树木已经达到20万棵以上!!我们报警后,成高子派出所接警赶到现场,经过我们和民警初步询问后,其中三台拖拉机运树的人说这树是我们花钱从村里一个绰号叫:地主的人手里买的,有事你们冲吴波说话。正准备将这些涉案人员带回派出所做笔录取证时,民警洪延峰接到一个说情电话后,不按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办案,当场放行,当时没做任何登记取证。案发后我们多次到派出所,要求予以立案侦察,将罪犯缉拿归案,刘维权副所长仍推脱不立案。后来我们将控告材料上诉到上级有关部门,案发多日民警洪延峰与犯罪分子狼狈为奸、徇私舞弊,后补假材料,盗卖树木的主犯吴波被“移花接木”。民警洪延峰和刘维权副所长及香坊公安分局的主管领导钱琦局长,因为一己私利被吴波等人用盗卖林木赃款收买,在明知吴国凤、吴波等人盗伐绿化林木重大犯罪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第一款之规定;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是违法的强盗行径不立案查处,己经构成“徇私枉法罪”。香坊公安分局又有越权制造“枉法裁判”的犯罪事实,公安侦察机关变成土地仲裁部门,擅自混淆改变刑事案件的性质,草菅30万棵绿化树生命,允当砍树强盗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使得这起证据确凿的盗卖绿化林木案件,至今得不到立案查处,背离了司法公正的国策。我们相信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不会让这样的害群之马肆意践踏国家法律的尊严,更不会让这样目无党纪国法的人危害地方百姓。        
  我们种树人把全家多年积累的血汗钱拿出来种绿化树树,本想为哈尔滨市发展绿色环保建生态城出点力。从买树苗到把30万棵树苗培育成绿化树,历经10个春秋,抗日战争才打了8年,人生一共才有多少个10年。在种树这10年中我们付出了巨大的经历、物力、财力。根据《森林保护法》第345条《刑法》第267条和《物权法》第4条之规定,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30万棵绿化树是一笔具大的社会绿色生态资源,任何人均无权侵犯。2008年5月9日以后我们向香坊区公安局、区检察院、市森林公安局控告投诉,在市森林公安局现场调查后,认为盗伐人构成“故意毁坏公司财物罪”之后,我们种树人数百次向区、市、省公安局、检察院、信访局上级部门控告投诉,六年艰难维权路:找了几十个部门,上百位领导,多次到北京上访维权,网络发帖五万多篇,几十家官方网对此案做了资讯报道,黑龙江辰报和现代教育教学导刊做了真实报道,2011年7月我们联名致信国家领导人获得国家信访局批复的63号交办函,要求尽快立案查处。2012年2月27日哈尔滨市政法委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报告上会批复文件,要求香坊区政法委领导监督查处并培偿我们的全部经济损失。我们多次要求香坊区政法委领导落实上级决定,香坊区政法委领导仍推脱拒不执行上级决定。2012年12月人民日报社内参部又给哈尔滨市政法委下发督办函,2013年1月10日黑龙江省信访局又发督办告知单, 2013年5月新华社在省部级内参做了真实报道,至今仍没有监督立案查处。在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八项规定”,整治四风和群众路线教育活动,我们的各级政府在干什么??应该怎样行政问责?? 30万棵绿化树被砍伐盗卖“重大犯罪渎职事件的社会丑闻”其幕后的黑手是谁??这些谜底和真相还有待揭开。我们用生命保证事件真实,愿承担法律责任,希望引起国家领导重视和全国人民的讨论。                                                               
  附件:盗伐绿化林木相关材料和现场照片
  哈尔滨市种树人:王原、薛凤江、张兰华、盛新华、王丛峰                        
  电  话:13030062877、13613661787、201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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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真金砾石 发表于 2014-6-26 23:54: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盗伐林木罪:第345条 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森林资源保护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规,盗伐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所谓数量较大是指:在林区盗伐林木材积2--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250株:在非林区,盗伐林木材积1—2??5立方米或者幼树50——125株,盗伐应以盗窃罪定。盗伐林木材积50--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5000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伐林木罪的司法解释:盗伐林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犯罪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森林及其他林木,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不属于《森林法》调整范围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承包后种植的树木归承包个人所有,但这些林木已构成国家林业资源的组成部分,这些林木同样可作为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此外,被盗伐的林木,必须是正在生长着,如果将他人已经砍伐下来的树木偷走,应以盗窃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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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真金砾石 发表于 2014-6-27 02:30: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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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真金砾石 发表于 2014-6-27 05:06:46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要解决好人民群众的信访问题,根本之路仍然在法治,只有让权力站在法律之下,真正树立起法律的权威与公信,才能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也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当然,在当前法治还不可能马上健全的现实条件下,除了“一把手”接访机制之外,一个重要的制度建设,就是要建立信访问责制度,是谁导致其上访的,其上访的问题归谁负责。对那些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上访的地方和单位,要实行问责;对出现上访后没有解决的,也要问责。如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司法改革承载的重要使命,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