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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中院啊!请你不要再扶强欺弱压案保犯、堵死法律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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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树 发表于 2014-6-23 15:43:4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点击------------------------------------------------------------面向全国招聘识别真假判决书人选!!!!!! |洛阳城事 - 洛阳信息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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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amplew9876 发表于 2014-6-23 20: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面向全国招聘识别真假判决书人选
  一个刑事案件经嵩县人民法院同庭审理,在同一日,以同文号,同一事实认定,做出了判决刑种不同的两份判决书。一份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先智拘役六个月,宋战拘役三个月;另一份却变成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先智管制五个月,宋战管制三个月。判管制的判决书后两页判决部分无页码,与前三页事实部分不是同版打印,法院公章倒盖,卷中无评议笔录。显然是将原判拘役的真判决书后两页判决部分撕下伪造的一份假判决书。
  此判决书造成了放纵罪犯,非法拘禁受害人的严重后果,保护罪犯当官十四年,逼迫受害人县、市、省、京上访十四年,目前已进京上访四十余次,上级有关单位及领导连连批示交办转嵩无果,逼得我走投无路,精神崩溃、绝望之时,只好向全国公开招募能识别真、假判决书人员。向全国各级领导、法律工作者、资讯笔者以及有此能力的好心人求助!!
  有此能力者,请与河南省洛阳市嵩县张松鹤联系,定重谢!!
  联系电话:15343796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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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h0ttohy 发表于 2014-6-24 00:5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面向全国招聘识别真假判决书人选
  一个刑事案件经嵩县人民法院同庭审理,在同一日,以同文号,同一事实认定,做出了判决刑种不同的两份判决书。一份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先智拘役六个月,宋战拘役三个月;另一份却变成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先智管制五个月,宋战管制三个月。判管制的判决书后两页判决部分无页码,与前三页事实部分不是同版打印,法院公章倒盖,卷中无评议笔录。显然是将原判拘役的真判决书后两页判决部分撕下伪造的一份假判决书。
  此判决书造成了放纵罪犯,非法拘禁受害人的严重后果,保护罪犯当官十四年,逼迫受害人县、市、省、京上访十四年,目前已进京上访四十余次,上级有关单位及领导连连批示交办转嵩无果,逼得我走投无路,精神崩溃、绝望之时,只好向全国公开招募能识别真、假判决书人员。向全国各级领导、法律工作者、资讯笔者以及有此能力的好心人求助!!
  有此能力者,请与河南省洛阳市嵩县张松鹤联系,定重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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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儿桥的来了 发表于 2014-6-24 19:0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黑暗啊!!!!黑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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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翘楚 发表于 2014-6-24 23:3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常言说“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怎么变成了:弱者“有理”县、市、省、京**到处流浪呼救------寻找党!!强者“无理”在家足不出户遥控瘫痪--------公、检、法!! 洛阳中院啊----你说这是为什么啊!!为什么??请洛阳中院快回复啊,快回复!!-----洛阳中院扶强欺弱、压案保犯、堵死法律渠道的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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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琴女孩 发表于 2014-6-25 22:26:42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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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ba0007 发表于 2014-6-26 07:33: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案两判猫腻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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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acJ8 发表于 2014-6-26 12:0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面向全国招聘识别真假判决书人选
  一个刑事案件经嵩县人民法院同庭审理,在同一日,以同文号,同一事实认定,做出了判决刑种不同的两份判决书。一份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先智拘役六个月,宋战拘役三个月;另一份却变成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先智管制五个月,宋战管制三个月。判管制的判决书后两页判决部分无页码,与前三页事实部分不是同版打印,法院公章倒盖,卷中无评议笔录。显然是将原判拘役的真判决书后两页判决部分撕下伪造的一份假判决书。
  此判决书造成了放纵罪犯,非法拘禁受害人的严重后果,保护罪犯当官十四年,逼迫受害人县、市、省、京上访十四年,目前已进京上访四十余次,上级有关单位及领导连连批示交办转嵩无果,逼得我走投无路,精神崩溃、绝望之时,只好向全国公开招募能识别真、假判决书人员。向全国各级领导、法律工作者、资讯笔者以及有此能力的好心人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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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牛123456789 发表于 2014-6-26 16:41:03 | 显示全部楼层
近年来,有些法院的判决在经不起舆论拷问时,就会抛出“不得干预司法”的滥调。这种说法不知是故作无知还是真的无知,实在经不起一驳。法律植根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制定的,它体现人民的意志,最能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愿,人民有权利和义务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尊严,有权利和义务监督法律的实施和运作,这是对正义的维护,是社会进步文明的表现,怎能说是“干预司法”呢??即使是“干预”,又何错之有??一切权力都要在阳光下运行,法官们执法如果心底无私,又何必惧怕“阳光”,惧怕“干预”呢??我想着想着,突然害怕起来:如果人民的执法机构沦为官家私设的“公堂”,如果执法者蜕变为权贵的家丁,如果将神圣庄严的法律视为任人狎亵、任人玩弄的娼妓,如果……国家还成为国家吗??草民百姓头顶上还有阳光吗??法律是国家的根基,能否严格依法治国,是衡量执政党执政能力高低的重要标志,严格、公正执法是执政党必须修炼的内功。只有坚持严格的依法治国,才能实现真正的公正、公平和正义,到了那时,我们才有资格站在国际舞台上底气十足地宣称“我们是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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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防腐 发表于 2014-6-27 01:48:13 | 显示全部楼层
揣着明白装糊涂的洛阳高新区人民法院
  洛阳市高新技手术产业开发区辛店镇三元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居民组诉张东敏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22日向洛阳市高新区法院提交全部立案材料,当时有两名工作人员审查,已经明知完全符合立案条件,但法官却说:按规定,需要审查。我们拿出了全体居民签字决议,提出:这是事关居民切身利益,事情演变到此,已经持续多日,恐怕引起群体上访事件,请求尽快办理。法官又说:会考虑这事,会尽早办理。
  可是,经多次询问催促,现在已经两个月了,仍然处于遥遥无期状态。
  焦点问题是:高新法院立案庭认为原告是居民组,不知居民组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需要请示洛阳中院立案一庭,高新区法院于4月30日在网评法院作了官样文章的回复。
  我们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之明确规定,居民组是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肯定不是非法组织,完全符合现行《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诉讼主体资格。
  我们还曾经于5月14日多次向高新区法院提供情况:网上有大量认定居民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案例。还提交了从网上下载的诸多案例,他们却不愿接收,之后,又多次催促立案。但是,该法院仍然是推拖不立。
  我们还认为:高新区法院向洛阳中院请示的行为,是违反独立办案、二审终审等法制原则的违法行为;高新区法院至今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行为,属于违反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的违法行为,与“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的精神是背道而驰的。
  难道这件事情就要演变成遥遥无期不成??百姓急,你们却不急,这就是你们高唱的群众路线??
  鉴于以上事实与理由,为避免引起群访事件,特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尽快予以监督。
  张得存  15090170689
  201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