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奇离婚案 31

[复制链接]

5725

主题

-5725

回帖

206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206
dasn5vcF 发表于 2014-6-29 13: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院程序有误       我要维权
  . 1 、按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案应在被告所在地进行诉讼的,但被告不住徐汇区梅陇三村16号后,在法院2012年5月22日调查笔录中:居然还有梅陇三村居委干部及房东都证明,被告在2011年底搬走了。另外法院的庭审证据中有原告亲笔证明被告还在梅陇三村居住,事实真相是:原告在此时已将梅陇三村的廉住房转出,法院在证据充满疑点的情况下不应该再受理此案。并且原、被告结婚证、居住证都在黄浦区。在2012年10月15日被告黄浦区的居住证已经过期的情况下徐汇区法院在单方判决我离婚案
  2、当事人在2012年10月15日不知道开庭而没有到庭,而在徐汇区法院第十二庭出具的庭审笔录中有被告回答法官的文字这属于正常吗??
  3、在徐汇区法院送达传票回证中有二个案号,一个是2632号,另一个3316号,一个案件有两个案号,被告难以理解。
  4.原告提供借房子是伪证,作为有经验的法官,为什么会连伪证都看不出,还把它成为举证证据
  5. 先判决后立案,是办私案,假案。
  诉求
  1﹑请求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撒销离婚判决书。徐民一初字第3316号判决书。还我婚姻!!还我合法权利!!让被告能得到一个公民的权利。
  2、要求对不负责任的办案人员作出相应的组织处理,如属渎职的应该追究渎职罪。
  举报人 倪美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