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白水县王山煤矿瞒报安全事故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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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监督 发表于 2014-6-30 09: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年来,由于多起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也引起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因此加大了对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但是,仍然有个别地方的相关部门置国家对安全事故处罚的高压政策于不顾,对辖区内的瞒报安全事故置若罔闻,对人民的生命安全漠不关心。陕西省白水县西固镇一煤矿5月份发生一起造成两人死亡的安全事故并瞒报,当地相关职能部门不作为、不予以查处!!
  陕西白水县王山煤矿瞒报安全事故笔者日前接到陕西省白水县群众反映:白水县西固镇王山新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今年5月20日凌晨发生一起安全事故,事故造成两名矿工死亡,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人以高额的赔偿费跟死者家属达成私了协议,并将此事故瞒报。
  接到反映后,笔者立即前往陕西省白水县对此进行了采访。在当地人的指引下笔者来到白水县西固镇梁家村,当地人告诉笔者,王山煤矿就在梁家村,富山煤矿过去就是王山煤矿。在前往王山煤矿的路上,一位在富山煤矿工作的矿工告诉笔者,王山煤矿5月份发生的事故大家都知道,死了两个人,其中一个是湖北省郧县人,另外一个人都不知道姓名,听说尸体在这里放了好多天。该矿工还告诉笔者,这里的煤矿出事是很经常在事情,几乎经常发生,以前其他乡镇的煤矿也多次发生安全事故,并且大多都瞒报,这些老板都有后台,没人管的。
  随后笔者来到王山煤矿,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湖北籍矿工告诉笔者:这次事故发生在5月20日早上4点多,由于塌方引起的,上面掉下的石头砸死了两名矿工,其中一个是湖北省郧县南化塘镇人,叫张慧,40多岁,另外一人没有人知道姓名,在这里干活也没有身份证。
  为了证实以上情况是否属实,笔者又奔赴湖北省郧县南化塘镇进行了采访。经过多方打听得知:张慧,40多岁,现住南化塘镇上,原来是南化塘镇寺坪村人,在白水县王山煤矿跟着一个叫张建的老板干,事故发生后,矿方赔偿120万。另据当地群众反映,王山煤矿曾多次发生安全事故并瞒报,特别是2010年造成四人死亡的透水事故。死亡事故几乎每年都会发生,因为老板有后台,所以没人去管。
  笔者将以上情况反映给白水县安监局,希望白水县安监局能够对违法瞒报相关企业进行查处,避免发生更严重在安全事故,但是截止发稿之际也没有收到白水县安监局对此事的任何查处结果。
  陕西省委书记赵正永就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安全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民生,我们要时刻紧绷这根弦,决不能有丝毫懈怠,决不能有半点疏忽。要牢记人命关天、生命至上,坚守生命安全这道红线,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希望此事能够引起白水县相关职能部门在重视,对违法瞒报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避免更严重安全事故的发生!!
  我们将继续关注!!
  链接:关于瞒报处理的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报告,该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两小时之内向上级部门报告。对一般事故需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刑法》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六章第19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92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