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标签看更多好帖

吴起县法院三次把农民的口粮田判给西安市居民作为宅基地!!!

[复制链接]

30

主题

-30

回帖

0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0
阡坤铖 发表于 2012-4-20 11:36: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吴起县法院三次把农民的口粮田
判给西安市居民作为宅基地!!!
延安市中级法院已经两次撤销原判
  
吴起县法院判决不依有效证据,不主持公道,一错再错!
三次把农民的口粮田判给国家干部作为宅基地!
延安市中级法院已经两次撤销原判!
吴起县政府发的《土地证》不如民间的无效《协议》。
我到那里能申雪冤枉?
请您帮助一个含冤的农民!但愿苍天有眼!包青天再现!
我叫宗维周,1945年9月8日出生,延安市吴起县吴起镇姚沟门村农民,一直在家务农。
2008年9月23日,吴起县法院否定吴起县政府给我和我儿子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将我儿子宗有军承包的1.58亩口粮田判给西安市新城区东一路48号居民,部队志愿兵转业干部宗有明(1975年8月23日出生)作为宅基地,这样的判决明显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和事实,对我的权益造成了严重的侵害,也断了我们一家人的生活来源。天下那里有这样的道理?我们一家人吃饭用的粮食从那里来?吴起县法院给吗?
2009年5月13日,延安市中级法院撤销吴起县法院(2008)吴民洛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发回吴起县法院重审。但是,吴起县法院无视我提供的有效证据和延安市中级法院民事裁决书内容:“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09]延中民终字第341号)。
2010年6月30日吴起县法院再次将我儿子承包的1.58亩口粮田判给西安市居民宗有明作为宅基地,由宗有明管理使用,这样的判决就是让西安市居民可以管理使用吴起县农民的口粮田。
2011年1月25日,延安市中级法院撤销吴起县法院(2009)吴民重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发回吴起县法院重审。
2011年11月24日吴起县法院第三次将我儿子承包的1.58亩口粮田判给西安市居民宗有明作为宅基地,并将地折价118500元,利息54321元,也就是说法院可以卖农民的口粮田吗?吴起县政府颁发的《土地证》无效吗?
最可笑的是吴起县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年吴民初字第00004号)里写到:“经审理查明,……1997年原告(宗有明)转为志愿兵,之后复员转业,留在西安市工作,并将户口从姚沟门村迁入西安市,……”,但最后的判决还是把我儿子承包的1.58亩口粮田判给西安市非农业户口居民宗有明作为宅基地。天下哪有这样的道理?吴起县法院就是明显的执法犯法!!!
难道吴起县法院不讲理吗?第三次将农民的口粮田判给国家干部作为宅基地!法院的判决证据是什么?依据的法律条文是哪一条?哪一款?吴起县法院的法官还能给老百姓做主吗?为什么一错再错!
希望您和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给我指一条可以说理和解决生活的途径,帮助一位蒙受冤枉的老农民      宗维周:15594755225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