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的安全还有保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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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实事2014 发表于 2014-7-2 21: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4年6月9日上午10点左右,在广东省江门市中心建设一路与蓬莱路交汇处斑马线上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一位72岁的男老人在斑马线过马路时,由于交通信号灯转变,老人被在违章在超车道快速行驶的二轮么托车撞飞2米多远摔到地面上,右手断裂,后脑骨破碎死亡。
  
  而广东省江门蓬江交警何业辉、郭伟雄在处理交通事故,竟然裁定:么托车司机不负任何责任,行人负全部责任。
  这还有天理吗??法律何在??市民的生命安全保障在哪??
  何业辉、郭伟雄严重偏私,有很大可能性收受么托车司机方面贿赂。希望有关部门调查清楚,还无辜死者一个公道,还市民一个公道。
  这起交通事故中,么托要负的责任,指证如下: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如下: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规定   
  行人在行人信号灯变换时,已在斑马线上,可以继续通行。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中的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么托车要在右侧车道行驶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第一点规定
  在没有限速标志牌的市区道路,机动车限速30公里/小时行驶。
  各位正义人仕,大家一齐来为这位无辜死亡的72岁的老人申张正义,讨个合理说法。
  么托车在斑马线上撞死人的责任认定:
  第一:老人家在斑马线过马路时,交通信号灯转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规定   
  行人在行人信号灯变换时,已在斑马线上,可以继续通行。
  第二:么托车只能在右侧车道行驶,而这台么托车已经在超车道行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中的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么托车要在右侧车道行驶
  第三:么托能将老人家撞飞2米多远摔到地面上,右手断裂,后脑骨破碎死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第一点规定
  在没有限速标志牌的市区道路,机动车限速30公里/小时行驶。
  大家想想:在行车交通信号灯转换时,能将行人撞飞2米多远摔到在地面上,这台么托车的时速有多快??
  由以上三点足可以说明:么托车司机要负主要责任。
  广东省江门蓬江交警何业辉、郭伟雄可能存在收受利益偏帮肇事么托车司机,令无辜老人含冤死亡。
  希望有关上级帮忙维权,给公民一个安全的生活环境。